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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玉彬。2011年9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20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14年3月26日被天津港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亚强,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刑诉(2014)第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玉彬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玉彬及其辩护人李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曹玉彬伙同曹一×(已判决),驾驶自制渔船至天津港南疆港区11段码头下面,由被告人曹玉彬掌握渔船方向,曹一×利用自带的活动扳手等工具,盗窃用于支撑码头正在使用中的动力电缆的直通桥架10个(重260公斤),2#支架1套、3#支架4套,致使动力电缆落入海水中。后被告人曹玉彬联系车辆运输赃物,并帮助曹一×转移赃物。经鉴定,被盗直通桥架及支架总计价值人民币9244元。
被告人曹玉彬辩称,案发当日是帮助其兄曹一×驾船去捡木板。实施盗窃是曹一×个人的行为,只是帮助曹一×运输了被盗赃物。其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曹玉彬的行为不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共犯。理由:1、曹玉彬的行为不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2、曹一×的行为也不属于事前无通谋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共犯。其行为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关于量刑情节,1、曹玉彬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属从属地位。2、本案赃物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受害单位,社会危害后果并不严重。3、曹玉彬有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4、曹玉彬认罪态度很好,悔罪诚恳。5、被告人曹玉彬日常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6、对曹玉彬处以轻刑有利社会和谐稳定。综上,请求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曹玉彬处以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曹玉彬伙同曹一×(已判决),驾驶自制渔船至天津港南疆港区11段码头下面,由被告人曹玉彬掌握渔船方向,曹一×利用自带的活动扳手等工具,盗窃用于支撑码头正在使用中的动力电缆的直通桥架10个(重260公斤),2#支架1套、3#支架4套,致使动力电缆落入海水中。后被告人曹玉彬联系车辆运输赃物,并由曹一×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直通桥架及支架总计价值人民币924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04年4月11日上午8时许,天津港公安局刑侦一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4月10日晚一名叫曹一×的男子到东沽3号废品站变卖白钢,并将于4月11日上午9时许,到该废品站收取货款。后经查,2004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曹玉彬驾驶小渔船进入天津港南疆港区11段码头下面,将曹一×(已判决)盗窃的用于支撑码头动力电缆的直通桥架、支架等物装运出港销售,案发后,曹玉彬逃匿。2014年3月26日,曹玉彬至天津港公安局刑侦一大队投案自首。2、被告人曹玉彬2011年9月23、24日供述,证实2004年3、4月份,我在塘沽新港航道局打工。4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曹一×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新港船闸南侧的救捞站找他,说是他的小渔船坏了,让我帮他到码头附近找点木头。我本来不想去,后来他说找不到人帮忙,于是我就答应去了。到了救捞站,上了他的渔船,他就开船去了南疆码头,当时是落潮,他把船开到了码头的下面,找到二根小木头,把木头捞上船之后,他又驾船去了东边,我们发现退潮的岸边有一堆已经生锈的不锈钢支架,他说让我稳着船,他准备下去将这些支架装上船,我看见附近的水泥桩子上固定有类似的桥架,桥架上还有电缆线,我就问这些东西能弄走吗,他说没事。于是,我稳住船,他把这些架子装上了渔船。之后他开船到了东沽炮台附近靠岸,让我去附近找一辆农用车,我就到炮台西边马路边上找了一辆小卡车,之后我俩就将这些桥架装上了车,随后曹一×带着这些东西去了东沽废品收购站销售。3、证人曹一×证言,证实2004年4月10日上午10时许,我和曹玉彬一起驾驶我的木质渔船进入天津港海域,想到南疆港区11号码头下面捡一些塑料漂浮来卖,另外,还想找点木头修我的渔船,我俩驾船进入11号码头下面之后,我用手电筒照着海面,既没有塑料浮漂也没有木头,正在失望之时,看见码头下面的水泥墩子上固定的有些白钢支架和铁座,于是我就对曹玉彬说:"咱们卸点儿架子弄出去卖点钱。曹玉彬说"那能行吗?"我说“行”。之后,我就让曹玉彬划着船,我用放在船上的扳手拧下支架上的螺丝,然后我俩就把卸下来的支架往船上装,用了一个多小时,拆了10个直通桥架、1套2#支架、4套3#支架,我们装船后,按照原路返回,船到东沽炮台附近靠了岸,我叫曹玉彬上岸去找车,过了一会儿曹玉彬带着王××的四轮农用车来到船边,我和曹玉彬就把船上的支架装到了车上,而后我带车到了东沽3号废品收购站,收购站里的一个老头给支架过完磅,叫我第二天来取款,后来我向他要了186元钱,给王××付了50元的车费,我就回船上了。当时我拆支架的时候,支架上固定有电缆,电缆放在桥架上的槽内。拆卸支架之后,电缆线就落到海水里面了。我和曹玉彬在偷之前没有商量,就是临时产生的想法,偷得过程中,我用板子把铁座和架子上固定的螺丝拧掉,我弟弟稳着小船,然后我俩把这些东西搬到船上。后来到了岸上,我弟弟找了车,我们又把东西装到了车上,之后去卖这些东西,是我自己去的,我弟弟没去,他在船上看船了。在2004年案发后,曹一×做的多份笔录中对共同盗窃的过程以及分工供述内容非常稳定。2014年4月10日曹一×的证言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声称与曹玉彬没有预谋,曹玉彬没有帮忙搬架子,称曹玉彬知道自己在偷东西,还是替他找了车。4、证人卫××证言,该证人系南疆码头公司综合部干部。证实2004年4月11日上午,其公司接到通知后,对南疆11段码头下的动力设施进行检查,发现11段码头下面用于支撑动力电缆的不锈钢支架部分丢失。经核实,被盗的支架30米左右,地下电缆是码头上面的龙门吊的电缆线,为避免海水侵蚀,所以安装了支架,支架被盗,电缆落到水里,如果被海水侵蚀时间长了,会造成短路或者意外事故。5、证人陈一×证言,证实我在塘沽的东沽经营回收站,熟悉的人称呼我们这里为东沽3号,2004年4月10日晚上,我听回收站里值班的陈二×说晚上7点多,有人过来卖白钢,我就告诉他先别给钱,明天再说,后来到了4月11日上午8点多,我到回收站,看见了10个两米多长、一尺宽的钢制梯形架子,一个两米多长的钢板,还有四个铁座。这些东西现在都在我们回收站放着呢。6、证人陈二×证言,证实陈一×是回收站的经理,我是他的父亲,2004年4月10日晚上7点多,我在回收站里值班,来了一个人,问我白钢和铁收不收,我就让他把货拉进来,之后我跟他说今天不能给钱,得等明天老板来了才能给,后来他说你先给我点儿,我得给拉货的车钱,我就给了他186元。他们拉进来的是4个铁座,10个白钢的梯形架子。7、证人王××证言,证实2004年4月11日下午3点左右,我当时正在天津塘沽草头沽东面拉沙子,曹玉彬给我截住了,说让我跟他去拉趟活儿,我说等我把沙子卸到工地上。卸完沙子之后我就拉上曹玉彬,他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他领路到了东沽炮台附近的海岸边,车停稳之后,我看见曹一×在岸边的小木船上站着,然后曹一×和曹玉彬两兄弟,就把船上的白钢支架和铁座搬到了我的车上,大概搬了10个白钢支架和4个铁座,当时我还问他们东西哪里来的,我说不能给他们拉。曹一×说从别人那里买的,曹玉彬没吭声,我就没多想。装完之后我拉着曹一×去了东沽3号废品收购站,曹玉彬没去,当晚的7点多,到了废品收购站,我把白钢架子和铁座卸到了收购站院里,曹一×给我50块钱,我就走了。8、天津市塘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经鉴定,直通桥架260公斤,价值人民币7280元;2#支架价值人民币564元;3#支架价值人民币1400元。以上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244元。9、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案发后,从陈一×处提取了赃物直通桥架10个、3#支架4个、2#支架1个,在曹一×的渔船内,提取了作案的板手3把,并将直通桥架、支架都发还了失主。10、丢失证明以及不锈钢电缆桥架以及支架一览表,证实天津港远航矿石码头有限公司出具丢失直通桥架260公斤、2#支架1套、3#支架4套,以及以上物品的价格。11、过磅说明以及过磅单,证实经过过磅称重,白钢支架共重0.26吨。12、证明材料,证实第一,天津港远航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正式运营,同年的4月11日发现位于南11号码头下面用于支撑动力电缆支架被盗,该支架是码头作业门吊机械的6000伏地下电缆的支架。被盗的支架部位的电缆线已被海水浸泡,发现不及时,其事故后果无法预测。第二,天津港建设公司于2003年9月承建天津港南疆11#泊位电力设施,2004年3月制作并且委托一航局一公司安装码头下的电缆支架,材质为不锈钢,并于3月底交付使用,安装支架的作用是码头门吊机械的海底电缆固定支撑,防止电缆长时间在海水中浸泡,发生老化漏电事故。13、庭审笔录以及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曹一×盗窃支撑动力电缆的支架,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14、情况说明,证实第一,本卷中的复印材料均复印自曹一×诉讼卷。第二,曹玉彬无前科。15、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以及照片,证实盗窃支架时所使用的工具以及盗窃的地点、销赃的地点及赃物的情况。16、电话追记以及曹玉彬住院记录等材料,证实2012年3月曹玉彬因烧伤入院,同月出院。天津港公安局民警于2012年8月30日告知曹玉彬的堂兄曹国胜,由于多次传唤曹玉彬均不到案,依法没收保证金5000元。曹国胜表示会及时转告曹玉彬及其家人没收保证金的事项。17、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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