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滨塘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无职业。2014年9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2014年10月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陆××伙同高××(已判刑)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一号路荣盛宾馆门前,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失主李××的牌照号京Q×××××白色路虎牌极光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并将副驾驶座位上的两个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依波路牌手表一块及联想手机一部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依波路手表价值人民币3528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陆××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陆××伙同高××(已判刑)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一号路荣盛宾馆门前,由高××负责望风,被告人陆××利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和钢珠,将被害人李××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京Q×××××白色路虎牌极光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窃取副驾驶座位上的两个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波路牌手表一块及联想手机一部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依波路手表价值人民币3528元。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陆××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作案工具木把弹弓一个及钢珠十六个扣押,并将所扣押的赃物依波路手表返还被害人李××。同案犯高××向被害人退赔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被害人李××陈述,证人赵××、吴××、高××证言,同案犯高××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条照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交款凭证,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临时住宿登记表,视频资料,录像截图,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