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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刑初字第65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一×。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树成,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4)第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7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娟娟、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一×及其辩护人李树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一×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朝阳新村小区副2号楼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赵三×发生口角,后将被害人赵三×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赵三×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一×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陈一×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一×系初犯,一贯遵纪守法,本次酒后触犯刑律纯属偶然。2、被告人陈一×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自己一时冲动所犯下的罪行深感后悔。3、被害人的部分过错也是被告人陈一×冲动犯罪的原因之一。4、被告人陈一×造成被害人头部重伤,是其行为间接所造成的,属于间接故意。5、被告人陈一×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陈一×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陈一×与被害人赵三×等人一同在邻居家饮酒就餐,期间陈一×与赵三×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日14时许,被告人陈一×就餐后在回家途中行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朝阳新村小区副2号楼附近时,被害人赵三×赶来质问被告人陈一×,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陈一×一拳打在被害人赵三×面部,致赵三×仰面倒地。后被害人赵三×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三×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同年7月23日,被告人陈一×被抓获归案。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陈一×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赵三×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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