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刑初字第517号(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0月31日15时许,天津港公安局刑侦五大队接到临海路派出所转警称:2013年7月26日10时许,孙一×与同事于××在其公司因发放饮料问题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于××用手击打孙一×头部佩戴的安全帽,后被同事劝开。经鉴定,孙一×的损伤为重伤。2013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于××至刑侦五大队投案自首,对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不讳。2、被告人于××供述,证实我和孙一×是同事,都在津日公司工作,我是机械队的叉车司机,孙一×是清洗集装箱的工人。2013年7月26日10点多,我在天津港三港池西侧围墙旁的集装箱内拿饮料,孙一×看我把集装箱门打开了,就过来从里面拿饮料,我就阻止他,他就骂我,还拿着安全帽追打我,我的同事沈××看到这种情况,就劝孙一×搬着饮料走了。再后来,我回到集装箱里收拾东西关门,孙一×又走进来了,还是骂我,我当时很生气,就用右手打了孙一×头部左侧一下,当时他戴着安全帽,所以我就打在了安全帽上。我们机械队的队长娄××马上过来将我们两个人分开了,我看见这种情况就从集装箱里出去了,孙一×还从集装箱里追出来用安全帽打我,后来又来了几个同事将孙一×拉走了。下午2点多,孙一×到机械队找娄××说自己不好受,让机械队出人帮他干活,再后来孙一×所在的修箱部的主管孙三×和娄××从中调解,我还向孙一×道了歉,事情才算解决。后来孙一×一直都正常上班,8月19日左右孙一×回过一次家,时间大约3-4天左右。3、被害人孙一×陈述,证实我原来在河北省青县劳务公司驻天津港津日公司打工。2013年7月26日上午10点多,我当时在上班,天气很热,我就去津日公司西侧围墙存放饮料的地方拿点饮料喝,当时于××在集装箱里面整理饮料,我说给我两瓶水喝。他不让我拿,嘴里还骂骂咧咧的。我就生气了,跟他理论,于××突然推了我一下,把集装箱里的西瓜都砸碎了,然后我就起身跟他撕扯起来。刘亮和一个我叫不上来名字的人把我们拉开了。我就走开继续干活了,后来于××的领导娄××找到我,问我为什么跟于××打架,还把集装箱里的西瓜弄碎了,叫我和于××一起弄干净,当时娄××面朝集装箱的箱门,我面朝集装箱里面,我俩面对面,突然我感觉自己带着安全帽的头部左侧不知道被什么东西猛击了一下,脑袋嗡的一下子,眼前一阵黑。当时我睁开眼,发现于××在我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打了我,当时我就把安全帽摘下来追着于××要跟他说理。娄××让我不要再追了,不然就报警了,我就停下了。打完之后,娄××问我怎么样,没有大事儿的话就不要往公司领导那里报了,毕竟工作期间对谁都没有好处。我当时一摇头就疼,晕晕沉沉的,后来娄××让于××给我道了歉,这件事就算过去了。当时我头晕,以为是中暑,就没在意。7月28日,我去家门口的老乡诊所开了一些药,一直就觉得头不舒服,到了8月25日感觉头疼加剧了,就在这个小诊所又输了几次液,可是头部还是不舒服。到了9月2日我到港口医院,诊断说我是右侧脑早期脑梗死、双侧筛窦炎症、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于是我在2013年9月3日报警了。我被打之后,一来因为没钱,二来因为怕失去这份工作,所以没有去大医院就诊。7月26日到9月2日这段时间我还在坚持上班,每天都是体力活。2013年8月18日至20日期间,我回过老家送女儿读书。4、证人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6日10点多,我接到机械队队员沈××的电话,说是于××跟孙一×在冷箱里打架了,我就赶紧去了,当时我进到冷箱里看见于××正在扫地上的碎西瓜,我一看西瓜都碎了很生气,就去找孙一×,让他也去冷箱里扫地上的碎西瓜。找到孙一×之后,他说他想拿饮料,于××不让拿,俩人发生口角就打起来了。我就告诉孙一×饮料不是我们公司的,不能随便拿,孙一×在我的前方,于××在我的后方,俩人一边扫地一边争吵。这时于××过来用右手打了孙一×的头部左侧,孙一×带着安全帽了,当时孙一×就急了,拿起安全帽就准备抡打于××,我就抱住孙一×把他俩分开了,后来几个人也跟着一起劝,孙一×情绪才好点。分开不一会儿,孙一×找到我说自己不好受,要求我找人帮他干活去,我就找了孙一×的队长孙三×一起调解这件事,调解中于××给孙一×赔礼道歉了,这件事情才算完。当时打架的时候,于××是在我的身后出手,隔着我伸出右手,拍在了孙一×头部左侧戴的安全帽上。这件事情之后,孙一×一直正常上班,没看出受伤。2013年8月份的时候还回了一趟老家。5、证人沈××证言,证实我是天津港津日集装箱有限公司的员工,我和于××、孙一×都是同事,我是机械队的员工,于××是我们机械队的副队长,孙一×是我们洗箱部的员工。2013年7月26日上午10点多,因为天气比较炎热,我跟我们副队长于××准备发放防暑降温的矿泉水和西瓜,我们就把天津港三港池西侧围墙旁的冷箱里存放的矿泉水往外搬,这时孙一×走进冷箱,二话不说就拿了5个饮料和1个西瓜准备走,因为冷箱里存放的饮料是其他公司的,我们不能随便动,于××就让孙一×将饮料和西瓜放下,不准拿走。孙一×不仅没放下还跟于××理论,后来于××将饮料抢过来,放到了地上,他俩这期间发生了口角,还没有肢体接触。骂着骂着孙一×就急了,将头顶上的安全帽摘下来,准备抡打于××,我一看事情不对,就赶紧把孙一×抱住,劝于××赶紧走。后来我一看他俩没事了,我就准备回队,但是因为害怕他俩再次发生口角,我就给队长娄××打了电话,告诉他于××跟孙一×两个人发生的事情。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6、证人孙二×证言,证实孙一×是我的父亲。2013年9月2日,我接到了母亲打来的电话,说我父亲脑部被人打坏了,正在医院治疗,我就赶紧到港口医院看我父亲,并在9月3日报了警。听我父亲说,2013年7月26日10点多,他在单位,也就是天津港津日公司院内,因为搬饮料的事情被人从背后打了一下。当时单位领导对我父亲和打人的姓于的人进行了调解,我父亲认为没事,也就没报警。后来觉得头疼,以为是中暑了,直到后来一直脑袋疼,觉得不对劲,就到医院看病,才查出是脑部受伤了。7月26日至9月间,我父亲去过新港三号路的一家私人诊所,当时他跟医生讲跟人打架了,让医生给开点消炎药。这期间应该没有受过其他伤,因为我父亲没跟我提过。7、证人孙三×证言,证实孙一×是津日公司修箱部的洗箱工,我是津日公司修箱部经理,是孙一×的主管领导。孙一×和于××打仗的时候我不在现场,只是后来娄队长找到我,说因为发放饮料的问题打起来了,让我跟着调解。当时孙一×一直说脑袋疼,嗡嗡响。因为7月26日那天很热,孙一×以为是中暑,就吃了两个藿香正气丸,也没当回事,之后就一直正常上班,起初的几天跟我说过脑子疼。一直到8月底,又跟我说脑子疼要去看病,我就批了假。工作期间,我们要求员工要带安全帽,所以打架之后工作的这段时间他应该没有受伤,但是正常休息的时间就不知道了。而且我经过向公司修箱组组长核实,8月19日至21日这三天孙一×请假回家送女儿上学,这期间有没有受伤就不知道了。8、证人刘××证言,证实我是天津港津日公司的员工,负责清洗集装箱,孙一×是我的同事。孙一×和于××打架的时候我休假回老家了,等我从老家回来,听说了他俩因为饮料的事情发生了打斗。休假回来之后孙一×正常上班,我俩还是跟往常一样天天一起清洗集装箱,看着他的身体状况挺好的,没有明显的不适。2013年8月17日左右他请假回老家送小孩上学,8月23日回单位上班。从老家回来之后,大约在8月25日,上班期间我看见孙一×在吃药,我就问怎么了,他说头晕。从这天开始他就总说自己头疼,干活还总是丢三落四的,9月2日就没有来上班,后来听说是住院了。9、证人张××证言,证实我是新港三号路老乡诊所的医生,平时给病人诊断和治疗,我认识孙一×,因为他在2013年7月份至8月份因为头疼先后三次在我的诊所治疗,都是我给他看的病,在看病的过程中,知道他叫孙一×。2013年7月28日,孙一×来我的诊所说自己头晕。经过询问,他没有感冒、发热、拉肚子等症状,血压也正常,由于当时天热,我初步诊断为中暑,给他开了藿香正气胶囊和罗红霉素片。过了两天,也就是7月30日,孙一×又来了,说还是头晕,还说前几天和别人打架了,被对方打了头部,我一看这种情况,就建议他去医院做全面检查,他说不去医院,让我给开点药,我就开了头孢拉定和三七伤药片。第三次是2013年8月20日左右,他说吃药不见好,还是头晕,我再次建议他去医院看看,他说不去,让我给他输液,我就用了消炎用的注射液,输了5天液之后他就再没来过我的诊所。10、证人陈××证言,证实我是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神经外科主任,主治神经外科。对于被害人孙一×伤情材料以及法医鉴定材料,根据我的判断,被害人孙一×为1964年出生,受伤时49岁,且平时的职业为体力劳动者,初步判断被人以手击打戴安全帽的头部可能会造成慢性硬模下血肿。因为这个年纪的人身体状况一般易受伤,孙一×虽然头戴安全帽,但是在无防备的情况下突受外力,容易造成脑皮质通向静脉窦的桥静脉撕裂或者颅内其他小血管破裂导致渗血,在渗血的过程中,脑组织液也随之渗出,最后形成慢性硬膜下血肿。另外,在临床上,3天以内硬膜下出血为急性,3周内为亚急性,3周以上为慢性。孙一×的就属于慢性。我比较认可医学鉴定材料,认为还是比较客观的。11、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鉴定书,证实慢性硬膜下血肿一般是由于脑皮质通向静脉窦的桥静脉撕裂所致,临床表现为颅内压增高为主,头痛较为明显,多见于中老年。初期的影像学检查不易被发现,随着伤后时间的延长,出血量逐渐积聚增多,症状、体征逐渐显现,一般损伤后3周以上可发现或者诊断。结合孙一×的年龄、办案单位提供的受伤过程、未发现有其他受伤的情况,以及办案人员针对医学诊断的调查结果,分析被鉴定人孙一×出现的慢性硬膜下血肿以及变化规律,可与办案单位提供的受伤过程以及自身状况有关。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孙一×头部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12、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CT检查报告单、住院证、病例记录以及出院记录,证实孙一×在2013年9月2日进行了身体检查,被诊断为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并进行了引流手术,术后入院治疗,9月14日出院。13、张××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孙一×因头疼自7月28日至8月25日,在诊所购买头孢拉定等消炎药以及输液治疗5天的情况。14、津日集装箱公司修箱部的员工考勤表,证实孙一×在2013年7月27日、28日,8月19-21日休息的情况。15、赔偿协议、收条,(1)赔偿协议证实甲方青县港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孙一×,丙方于××,协议内容显示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26万元(包括9、10月工资和相关的劳动保险),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上述纠纷为由,再向甲方和丙方提出任何要求。(2)收条证实孙一×收到了26万元的款项。16、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于××无犯罪前科。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于××的基本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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