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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刑初字第64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一×。2014年6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4)第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一×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一×与“小六”、“魏X”(均另案处理)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玥琳顺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内,以租车自用为名,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预交定金的方式,从店员李二×手中将事主王二×名下的一辆牌号为津L×××××号银灰色一汽大众捷达轿车租走。后李一×伙同“魏X”、“文文”(另案处理)等人,将该车开往天津市东丽区武警医院附近一民间放贷店,将该车以人民币一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依法估价,该银灰色一汽大众捷达轿车价值人民币五万元整。
2、2014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一×与“魏X”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佳福源汽车租赁公司内,以租车自用为名,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预交定金的方式,从店主王一×手中将事主陈二×的一辆牌号为津J×××××号白色东风悦达起亚牌K2型轿车租走,后李一×伙同“魏X”、“文文”等人,将该车开往天津市东丽区武警医院附近一民间放贷店,将该车以人民币六千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依法估价,该白色东风悦达起亚牌K2型轿车价值人民币四万八千元整。
3、2014年3月30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一×伙同“魏X”、董XX、“李三X”(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后,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海韵汽车租赁公司内,以租车自用为名,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预交定金的方式,将事主田××名下的一辆牌号为津H×××××的香槟色一汽大众牌CC型轿车租走。后将该车开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并将该车以人民币五万七千元的价格抵押给张××。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依法估价,该香槟色一汽大众牌CC型轿车价值人民币十万元整。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一×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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