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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4)第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苑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文××在网上购买了伪造的人民警察证及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2014年10月初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文××对韩××宣称是山西省交警总队民警,能为韩××办理走私汽车上牌照,欲骗取韩××人民币3万元,在此期间,韩××多次支付被告人文××餐饮、娱乐及购物等费用。另查明,被告人文××还冒充人民警察与温××交往并发生性关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文××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初至10月16日,被告人文××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等地,使用伪造的人民警察证及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对韩××宣称是山西省交警总队民警,能为韩××办理走私汽车上牌照,欲骗取韩××人民币3万元,并由韩××多次支付餐饮、娱乐及购物等费用,后被韩××识破,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文××抓获,并依法扣押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警衔、警号及制式警服春秋常服1套、制式警服衬衣1件。
另查明,被告人文××在上述期间还冒充人民警察与温××交往并与温××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韩××、崔××、武××、温××证言,被告人文××供述,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警衔、警号,制式警服,照片,情况说明,警员基本信息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
二、涉案扣押的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警衔、警号及制式警服春秋常服1套、制式警服衬衣1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世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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