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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刑初字第79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4)第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苑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4时许,被告人苏x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惊奇动漫城一楼门前,将一包毒品可疑物(0.11克)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李x,后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塘沽分局禁毒支队。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苏x随身携带的毒品可疑物5.84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x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x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4时许,被告人苏x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惊奇动漫城一楼门前,将一小袋毒品可疑物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李x,后被李x等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李x毒品可疑物一袋重0.11克,同时扣押苏x随身携带的毒品可疑物5.84克、毒资人民币400元。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扣押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毒资均被收缴。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李x、徐xx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苏x供述,毒品检验报告(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毒品收缴收据,苏x贩毒照片,情况说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洪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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