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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治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贵军,天津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曾用名刘化强。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欢,天津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4)第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左××、刘××、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及其辩护人赵治国、被告人左××及其辩护人王贵军、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欢、被告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于2013年10月建立名为“色逼★请进!【1群】”的QQ群,并为该QQ群群主,被告人左××、刘××、王××、群昵称为“管理★狼爷”(另案处理)四人为该QQ群群管理员。被告人翟××伙同刘××、王××、左××、群昵称为“管理★狼爷”利用互联网通过QQ通讯软件进行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塘沽分局通过网络进入该QQ群共享文件进行远程勘验,对该共享文件内视频进行下载。经鉴定,该共享文件中55个视频文件内容为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秽形象,属于淫秽视频文件。
被告人翟××、刘××、王××、左××于2014年9月3日被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左××、刘××、王××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请求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翟××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翟××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初犯、偶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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