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治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贵军,天津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曾用名刘化强。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欢,天津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4)第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左××、刘××、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及其辩护人赵治国、被告人左××及其辩护人王贵军、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欢、被告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于2013年10月建立名为“色逼★请进!【1群】”的QQ群,并为该QQ群群主,被告人左××、刘××、王××、群昵称为“管理★狼爷”(另案处理)四人为该QQ群群管理员。被告人翟××伙同刘××、王××、左××、群昵称为“管理★狼爷”利用互联网通过QQ通讯软件进行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塘沽分局通过网络进入该QQ群共享文件进行远程勘验,对该共享文件内视频进行下载。经鉴定,该共享文件中55个视频文件内容为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秽形象,属于淫秽视频文件。
被告人翟××、刘××、王××、左××于2014年9月3日被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左××、刘××、王××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请求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翟××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翟××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初犯、偶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同意并赞成被告人翟××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翟××是群主,被告人左××是管理者,实际上并没有实际上管理,只是自己观看,对社会危险性小,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对被告人翟××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左××的辩护人的意见表示赞同,被告人刘××在本案中的作用较被告人左××小,公诉意见也比较客观,希望法庭能够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另查明,2014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翟××、左××、刘××、王××分别持有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部、小米3手机一部、步步高手机一步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左××、刘××、王××手机内的群信息照片,网上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光盘内容的照片,色逼★请进↓【1群】”淫秽视频文件上传、下载情况截图,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原始证物检验清单、原始证物检验照片记录表、封存原始证物清单、封存原始证物照片记录表、原始证物使用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伙同被告人左××、刘××、王××,利用互联网QQ通讯软件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鉴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二、被告人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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