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刑初字第482号(2)
被告人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世宏
代理审判员 王晓妍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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