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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刑初字第78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无职业。2007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15日释放。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4)第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x在滨海新区塘沽阳光金地小区停车场,将被害人黄xx停放的一辆牌照号为冀j72xxx的黑色大众牌轿车右侧副驾驶车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的后座上盗得一个棕色的手提包,后将赃物丢弃。
2、2014年9月15日4时许,被告人王x在滨海新区塘沽东江路“在水一方”娱乐会所门口附近桥下,将被害人刘××停放的一辆牌照号为津gexxxx的白色雷克萨斯es250型轿车右侧副驾驶车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里盗得被害人钟××的一部黑色红米note牌手机。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4年9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王x在滨海新区塘沽贻信园小区北门口路边,将被害人龙××停放的一辆牌照号为津gsgxxx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左侧驾驶室车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的驾驶门手扣里盗得一个棕色的钱包,钱包内有1500元人民币和三张银行卡。
4、2014年9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王x在滨海新区塘沽汇泰园小区门口路边,将被害人宋xx停放的一辆牌照号为津haaxxx的灰色本田思域牌轿车右侧副驾驶室车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的后座上盗得十条软包玉溪牌香烟。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玉溪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150元。案发后追缴两条零四盒。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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