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刑初字第78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无职业。2007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15日释放。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4)第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x在滨海新区塘沽阳光金地小区停车场,将被害人黄xx停放的一辆牌照号为冀j72xxx的黑色大众牌轿车右侧副驾驶车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的后座上盗得一个棕色的手提包,后将赃物丢弃。
2、2014年9月15日4时许,被告人王x在滨海新区塘沽东江路“在水一方”娱乐会所门口附近桥下,将被害人刘××停放的一辆牌照号为津gexxxx的白色雷克萨斯es250型轿车右侧副驾驶车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里盗得被害人钟××的一部黑色红米note牌手机。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4年9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王x在滨海新区塘沽贻信园小区北门口路边,将被害人龙××停放的一辆牌照号为津gsgxxx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左侧驾驶室车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的驾驶门手扣里盗得一个棕色的钱包,钱包内有1500元人民币和三张银行卡。
4、2014年9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王x在滨海新区塘沽汇泰园小区门口路边,将被害人宋xx停放的一辆牌照号为津haaxxx的灰色本田思域牌轿车右侧副驾驶室车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的后座上盗得十条软包玉溪牌香烟。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玉溪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150元。案发后追缴两条零四盒。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x在滨海新区塘沽阳光金地小区停车场,将被害人黄xx停放的一辆牌照号为冀j72xxx的黑色大众牌轿车右侧副驾驶车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的后座上窃得一个棕色的手提包,后将赃物丢弃。
2、2014年9月15日4时许,被告人王x在滨海新区塘沽东江路“在水一方”娱乐会所门口附近桥下,将被害人刘××停放的一辆牌照号为津gexxxx的白色雷克萨斯es250型轿车右侧副驾驶车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里窃得被害人钟××的一部黑色红米note牌手机。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被盗黑色红米note牌手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钟××。
3、2014年9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王x在滨海新区塘沽贻信园小区门口路边,将被害人龙××停放的一辆牌照号为津gsgxxx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左侧驾驶室车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的驾驶门手扣里窃得一个棕色钱包,钱包内有1500元人民币和三张银行卡。
4、2014年9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王x在滨海新区塘沽汇泰园小区门口路边,将被害人宋xx停放的一辆牌照号为津haa81的灰色本田思域牌轿车右侧副驾驶室车门上的车窗玻璃砸碎,从车的后座上窃得十条软包玉溪牌香烟。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玉溪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1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两条零四盒(价值人民币516元),已发还被害人宋xx。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王x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黄xx、刘××、钟××、龙××、宋xx陈述,现场勘察笔录,汽车查询信息,被害人刘××提供其手机拍摄的车辆被砸现场照片,被盗手表照片和购买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被害人钟××提供的红米note手机购买发票,赃物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公安塘沽分局处理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x均无异议,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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