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刑初字第754号(2)
2014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一X、王××经预谋盗窃后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岷江里9栋1门附近停车广场,将被害人朱××停放在此的牌照号津G×××××白色别克轿车右前门玻璃打碎,但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74元。
2014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一X、王××经预谋盗窃后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岷江里9栋1门附近停车广场,将被害人李××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F×××××深蓝色奇瑞汽车右后门玻璃打碎,但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7元。
2014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一X、王××经预谋盗窃后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岷江里10栋和13栋之间,将被害人车XX停放在此的牌照号津J×××××上海大众斯柯达轿车右后门玻璃打碎,但未窃得财物。
2014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一X、王××经预谋盗窃后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西江里10栋和13栋之间,将被害人张××停放在此的牌照号津G×××××黑色东风日产轿车左后门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黄鹤楼香烟6盒。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0元。
2014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一X、王××经预谋盗窃后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珠江里11栋1门附近,将被害人高××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G×××××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左后玻璃打碎,盗窃车内香皂、烟盒等物。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6元。
2014年5月17日、9月4日,被告人李一X、王××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一X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现金人民币10000元以及香烟、烟盒、香皂等被盗物品,同时扣押作案工具手电筒一个、胶鞋一双、挎包一个等。被盗现金10000元及烟盒、香皂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17日凌晨3时23分,新河派出所接市局"CH3"电台布控一起警情称"在塘沽区珠江里14栋附近发现有2名男子正在撬轿车车门,通话中又称嫌疑人可能进入8号楼楼道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西江里23栋东侧将一名可疑男子抓获,经讯问该男子名叫李一X,黑龙江省绥化人,其如实供述了伙同黑龙江籍男子王××于今天凌晨在新河岷江里小区、西江里小区、珠江里小区采用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多辆汽车内财物的犯罪事实。2014年5月17日6时50分许,新河派出所接分局指挥中心派警称"滨海新区广州道岷江里六辆汽车的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民警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经了解,事主洪××、李××、朱××、蔡××、车XX、何××等六人先后发现自己停放在塘沽广州道岷江里9栋、14栋、17栋楼下的鲁R×××××、津F×××××、津G×××××、津G×××××、津J×××××、津H×××××汽车玻璃被砸,车内被翻乱。2014年5月17日11时16分新河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派警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西江里13栋楼下的牌照号为津G×××××的黑色轩逸轿车驾驶位置后侧的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民警赶赴现场。民警了解报案人系张××,其发现车内10000元现金被盗。2014年9月4日17时许,民警在东丽区外环线安达集团门口设卡盘查时,发现一名在逃人员王××,后民警将该王××当场抓获。2、被害人何××陈述,证实5月17日早晨7时许,发现其停放在塘沽岷江里17栋后身的牌照号为津H×××××的汽车左后门玻璃被砸碎,但未丢失财物。3、被害人洪××陈述,证实5月17日早晨6时40分许,发现其停放在塘沽岷江里9栋1门后侧广场的一辆车牌号为鲁R×××××的白色上海大众途观汽车后挡风玻璃被人砸碎,被盗了一盒烧牛肉(价值100余元)。4、被害人蔡××陈述,证实5月17日早晨7时许,发现其停放在六局五公司办公楼后面的牌照号为津G×××××的白色本田CRV汽车玻璃被砸、右后门被砸,无财物损失。5、被害人朱××陈述,证实5月17日早上8点左右,其发现停在岷江里9栋1门北侧空地的牌照号为津G×××××白色别克两厢轿车的副驾驶车门玻璃被砸,无财物丢失。6、被害人李××陈述,证实5月17日早晨7时许,其发现停放在塘沽岷江里9栋1门楼下的一辆津F×××××深蓝色奇瑞汽车右后门玻璃被人砸碎,无财物丢失。7、被害人张××陈述,证实5月17日早上十点半左右,其发现昨晚停在西江里10栋与13栋之间空地上的车牌号为津G×××××的汽车驾驶员位置后面的车窗玻璃被砸,其放在驾驶台储物箱里面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盗、后备箱内六盒黄鹤楼香烟被盗(价值90元)。8、被害人高××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5月17日凌晨3点10分左右,看见两名男子正在其车牌号为津G×××××的黑色凯美瑞轿车旁站着,怀疑他们要偷东西,下楼发现汽车的左后玻璃没了。报完警后,民警到现场将其正在追赶的一名试图逃跑男子抓获。其被盗了一盒香皂,纸盒上有三星英文字样,被盗的装烟带打火机的烟盒是黑边紫红色的盒面。经辨认,辨认出李一X就是当时其追赶的犯罪嫌疑人。9、证人姜××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5月17日凌晨3点10分左右,其丈夫高××与其发现汽车左后玻璃没有了,报警后一名男子跑出楼道,其丈夫去追赶,后另一名男子也跑出来了,其没有追上,看见其丈夫和民警将先跑出来的男子抓获了。其丈夫高××车内被盗了金黄色纸盒包装的香皂,纸盒上有三星英文字样,被盗带打火机的烟盒。经辨认,其辨认出王××就是2014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在珠江里采用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其车内财物的人。10、被害人车XX陈述,证实5月17日早晨6时15分许,其发现停放在塘沽岷江里14栋2门前车牌号为津J×××××的灰色上海大众斯柯达昊锐轿车右后门窗玻璃被人砸碎,无财物被盗情况。11、被告人李一X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5月17日、5月24日供述),证实2014年5月15日我在来天津之前跟王××通话,我和他约定在5月16日21时在塘沽胡家园菜市场附近的一个网吧见面。我应该在5月16日晚上9点多到网吧见到王××,王××让我跟和他去塘沽的居民小区里砸车玻璃,偷车里值钱的财物弄点钱花,弄到的钱我们两个人平分。我帮他望风,他负责砸汽车玻璃和偷东西。我同意了。王××给了我一副白色麻线手套和一个黑色口罩,我接过东西就放在外套右侧的口袋里,然后王××又让我在胡家园那买了一双胶鞋换上。我俩于2014年5月17日凌晨,坐出租车来到塘沽新河地区一个小区里,寻找可以砸玻璃偷东西的汽车,最后王××提出砸那小区里停着的其中几辆车,我同意。我们就把各自准备的口罩和手套戴上了,我负责望风,王××就用东西把车玻璃砸碎,然后钻到车里翻东西,王××一共砸了四辆车,有一辆本田白色SUV,被砸的玻璃是右后侧车窗,一辆大众白色SUV,被砸的哪块玻璃不确定,一辆深色的SUV,被砸是右后侧车窗,最后是一辆灰色轿车,这几辆车里都没有值钱东西。然后我们就出了这个小区,王××就带我到了另一个小区锁定一辆黑色轿车,王××将该车左后侧的车窗给砸碎了,他先钻车里翻东西,后我也钻进车里,王××在副驾驶储物箱里翻出一捆钱,然后他就把钱交给了我,我把钱放在外套左侧口袋钻出车,王××又翻动一会,拿了几盒香烟,他跟我说车后座被他放倒了,这几盒香烟是从后备箱里拿出来的,他把香烟交给了我,我接过来放进随身携带的一个棕色皮包内。砸的这辆车好像是大众的,被砸的车玻璃是左后车窗。我俩盗窃到的财物有一捆钱,都是100元面值的,用皮筋捆着,看样子大概有一万元,还有六盒香烟,是黄色包装的黄鹤楼。我俩砸完这辆车后王××提出到别的小区里转转,接着找几辆车砸玻璃偷东西,我同意了。我就走到旁边一个小区发现一辆黑色丰田轿车停在树下,带上手套和口罩,然后王××拿出手电筒往车里照了照,接着就听见一声玻璃被砸碎的声音,然后王××就钻进车里开始翻东西,这时车头正对一家住户的后院里有条狗不停叫,王××就简单的翻动了一下车里的东西钻了出来,当时他从车里拿出来一盒东西和一个像充电宝的东西交给我,我将像充电宝的东西放在皮包里,然后我俩就走到旁边的一个楼栋内查看偷了什么东西,当时王××手里还拿着被砸碎的车玻璃。在楼栋里发现是三块白色香皂,就在这时有狗叫的那户住家里冲出了一名男子手里还拿着两把菜刀将我们堵在了楼栋里,然后我们商量两个人一个一个的冲出去分头跑,王××还提出让我第一个冲,然后我俩将事先准备的手套、口罩和偷来的香皂扔在这个楼的三楼和四楼中间窗台上,然后下楼,我第一个冲了出去,然后拿菜刀那个男的就开始追,当我跑到小区中间的时候遇到几名警察,被当场抓住了。经辨认,辨认出王××就是伙同其一起实施盗窃的男子。12、被告人王××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6日下午5点左右,我正在驾驶货车刚送完货,李一X给我打电话说他没钱花了,想整点钱花,提议:"咱们去砸汽车玻璃,盗窃汽车内的财物换点钱花吧,弄到的钱我们两个人平分"。李一X还提出我负责望风,他负责砸车玻璃和偷东西,我同意了。然后,李一X让我准备砸汽车玻璃的螺丝刀、扁铲等工具。我俩约定半个小时之后在滨海新区胡家园集市门口见面。我从胡家园那一个五金商店买了李一X让我准备的扁头的螺丝刀、扁铲。然后在集市门口找到李一X,他给我一副白色的麻线手套和一个黑色口罩,让我在偷东西时带上,别让人发现。然后李一X又让我在胡家园那买了一双胶鞋换上,他也穿了一双胶鞋,李一X说是为了在偷东西时被人发现好跑,李一X还有一个棕色皮质挎包,用来装盗窃财物的,之后我俩就在网吧上网了。当晚大约9点多,我俩离开网吧,乘出租车来到新河福州道附近,下车后在附近的小区转,大约不到夜里24时,我俩到了岷江里小区,就开始砸汽车玻璃实施盗窃。李一X选好要砸的汽车,由李一X砸汽车玻璃,我负责望风,砸完汽车玻璃就钻车里翻动,看有什么财物能偷走。我当时用螺丝刀砸了岷江里小区一辆本田CRV吉普车、一辆大众捷达轿车的玻璃,李一X用扁铲砸了一辆大众斯柯达轿车、一辆奇瑞瑞虎吉普车、一辆广汽传祺吉普车、一辆大众途观吉普车、一辆别克两厢轿车。我砸的这几辆车都是从窗户钻进去盗窃的,李一X砸的是由他钻进去盗窃的,有时候我翻不出什么财物,就由李一X再进去翻一遍。我从那辆捷达轿车里翻出1000余元现金,并给了李一X。从岷江里小区实施盗窃后,我俩又来到西江里小区,我俩在西江里砸了一辆黑色日产尼桑轩逸轿车,我当时看见李一X把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给砸碎了,钻进去翻东西,没多久出来说没东西。然后二人又到了珠江里,在珠江里8栋1门门口发现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我上前撬车玻璃,没有撬开,李一X又上去撬,把车玻璃砸坏,我就进去盗窃,当时偷些香烟,李一X也进去在里面翻出来一盒长条的东西,我们想看看是什么就进了珠江里8栋1门的楼道,李一X还拿着卸下来的车玻璃,我一看是香皂。当时有一只狗一直叫不停叫把狗的主人叫醒了,我俩就往楼上走,期间把香皂放在二楼的窗台上,作案时穿的迷彩上衣、螺丝刀、手套都扔在三楼的楼道窗户下,后来看见狗的主人堵着楼道,李一X说分着跑,他先跑,我后跑,同意后李一X就跑出去了,后就出了楼道向西跑,我就向东跑了。我在岷江里砸的是一辆白色本田CRV车的右后玻璃、大众捷达轿车的玻璃,在西江里砸的日产轩逸轿车左后玻璃。李一X砸的是大众斯柯达轿车左后玻璃、一辆奇瑞瑞虎车右后玻璃、广汽传祺的左后玻璃、大众途观后挡风玻璃、别克两厢轿车右后玻璃。我从那辆大众捷达轿车内盗窃1000余元,李一X砸的岷江里大众途观从里面拿出两个纸盒,打开一看是真空包装牛肉就扔掉了,李一X从尼桑轩逸轿车内盗走几包黄鹤楼,车内还有其他什么就不知道了,每次他也不跟我说翻到什么财物。我把所有盗来的财物都给李一X了,从岷江里盗来的1000元钱出了岷江里就给李一X了,李一X给我400元钱。我当时穿了一身迷彩服,脚穿一双迷彩胶鞋,李一X穿一件灰色外套,内穿黑色T恤,下穿黑色牛仔裤,也穿了一双迷彩胶鞋。经辨认,其辨认出李一X就是在2014年5月17日在滨海新区塘沽岷江里小区,西江里小区、珠江里小区采用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多辆汽车内财物的同伙。13、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5月17日凌晨3时23分许,新河派出所接市局指挥中心布控一起警情,称"在塘沽珠江里14栋附近发现两名男子正在撬轿车的车门,通话中又称嫌疑人可能进入8号楼道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珠江里23栋东侧将一名可疑男子抓获,后经讯问该男子名叫李一X,其如实供述了伙同王××在岷江里、西江里、珠江里小区砸汽车玻璃盗窃多辆汽车内财物的犯罪事实,后民警对李一X随身财物进行检查,并对盗窃所得10000元现金及捆绑现金用的一条皮筋、一个红色香烟盒、六盒黄鹤楼牌香烟、三块白色香皂和李一X作案时所使用的一个棕色皮质书包、穿着的绿色迷彩胶鞋、一个红色金属外壳手电、一个银白色金属制手电筒进行扣押。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5月18日从李一X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0000元(100张面值100元)、香烟盒1个(红色,内存中华香烟4根,一侧有打火机)、手电筒1个(银色金属握柄,黑色金属灯泡护圈,黑色按钮)、绿色迷彩胶鞋一双、棕色皮质挎包一个、黄色包装黄鹤楼香烟6盒、香皂3块、捆绑现金的皮筋1条。现金、香烟盒、黄鹤楼香烟、香皂发还。其他随案移检。15、照片,证实犯罪嫌疑人李一X指认随身携带现金、随身穿戴胶鞋、作案时使用的手电筒、盗窃香烟盒、作案时使用挎包及捆绑现金皮筋、被盗黄鹤楼香烟、被盗香皂的情况。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1)2014年5月17日4时5分,民警对塘沽珠江里11栋1门北侧盗窃现场进行勘验,发现位于珠江里11栋1门北侧7.5米处停有一辆车牌照号为津G×××××的汽车,车副驾驶储物盒打开,车驾驶员位置后侧车门玻璃破碎。珠江里11栋一楼楼道东墙西侧地面上立放一块碎裂的玻璃。一、二楼楼梯间南侧为楼梯,北侧为窗,窗内侧窗台放有包装盒及香皂。珠江里11栋三、四楼楼梯间南侧为楼梯,其中通往四楼楼梯上放有一件迷彩上衣及一副白色手套,迷彩上衣下放有一把"一字型"改锥及一个口罩,口罩一面为黑色一面为白色;楼梯间北侧为窗,窗内侧窗台上放有一副白色手套。附: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2)2014年5月17日7时20分民警对岷江里17栋南侧盗窃现场进行勘验,在岷江里17栋南侧32米为岷江里9栋,岷江里17栋与岷江里9栋之间为一停车场,岷江里17栋南侧的花坛南侧停有一排汽车,其中东数第二辆汽车车头朝北,车牌照号为津H×××××(白色广汽传祺SUV),车驾驶员位置后侧车门玻璃破碎;西数第三辆汽车车头朝北,车牌照号为津G×××××(白色本田CRV),车副驾驶员位置后侧车门玻璃破碎;西数第二辆汽车车头朝北,车牌照号为津F×××××(深蓝色奇瑞SUV),车副驾驶员位置后侧车门玻璃破碎;西数第一辆汽车车头朝北,车牌照号为鲁R×××××(白色大众途观),汽车后备箱车窗破碎。岷江里9栋北侧停有一排汽车,其中东数第四辆汽车车头朝南,车牌照号为津G×××××(白色两厢别克),车副驾驶员侧车门玻璃破碎。附: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3)2014年5月17日11时35分民警对西江里10栋与13栋之间盗窃现场进行勘验,在现场空地可见一辆车头朝北的津G×××××(黑色尼桑)轿车,右后车门玻璃被人砸碎,事主张××放在副驾驶前储物箱内的现金被盗。附: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17、指认现场笔录,证实(1)新河派出所办理李一X、王××涉嫌盗窃一案中另一嫌疑人王××,通过网上追逃已于2014年9月4日被抓获,民警在王××的带领下到位于西江里10栋与13栋之间案发现场进行指认,事主张××停放在此处的津G×××××的黑色轩逸轿车玻璃被砸碎,车内现金10000元被盗。附:王××指认现场照片。(2)新河派出所在办理李一X、王××涉嫌盗窃一案中王××于2014年9月4日通过网上追逃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王××的带领下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现场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珠江里11栋1门大树下,事主高××在此处停放的一辆津G×××××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玻璃被砸,车内物品被盗。附:王××指认现场照片。(3)民警在王××的带领下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现场位于塘沽广州道岷江里小区花坛空地周围,事主洪××、李××、朱××、蔡××、车XX、何××等六人停放在此周围的鲁R×××××、津F×××××、津G×××××、津G×××××、津J×××××、津H×××××汽车玻璃被砸。附:王××指认作案地点照片。18、机动车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盗车辆津J×××××、鲁R×××××、津G×××××、津F×××××、津G×××××、津G×××××、津H×××××、津G×××××车辆信息情况。1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证实2009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一X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21、情况说明,证实事主洪××被砸汽车鲁R×××××轿车所有人系其内弟陈XX;2014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供述在2014年5月17日凌晨在岷江里小区内盗窃捷达轿车里的1000余元现金,后与同伙李一X分赃这1000余元现金,经查证核实并无此案件。2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撤销表,证实被告人王××因涉嫌盗窃罪被网上追逃,后在东丽区被抓获。23、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黄鹤楼雅香金硬盒六盒,每盒15元,共计人民币90元。被砸车辆损失共计934元。24、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被盗香皂、烟盒等物品在合法、公开的正规市场无法采集到合理、真实的实际价格,故对价格申请鉴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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