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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3825号
原告薄xx,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兰xx,男,4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薄xx与被告兰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薄xx承担。
审判员 :贾树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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