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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783号
原告张XX,女,194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XX,男,48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因被告杨XX已给付2014年11月赡养费,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 :贾树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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