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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829号
原告李X,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XX,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审判员 :贾树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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