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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297号
原告杨xx,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xx,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xx要求撤回对被告赵xx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杨xx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审判员 :齐君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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