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977号
原告李一×。
被告李二×。
被告李三×。
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李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1日、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被告李二×、李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二×系原告哥哥,被告李三×系原告弟弟,2014年5月25日原、被告母亲去世,原告料理丧事后发现母亲遗产存款30000元被二被告私自占用分割,原告并未得到应得到的份额。原告与之理论,要求按法律规定继承分割,但遭被告无理拒绝。故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遗产继承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天津市炬坤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的父亲李新华(已过世)生前在该公司存入人民币三万元,已由被告李三×于2014年5月份取走。
在庭审中,被告李二×与被告李三×均认可有此笔存款,且在被告李三×处,但在给原、被告母亲办丧事时已经花去一部分,现在存款只剩下12560元。被告李二×辩称,不同意分给原告遗产,因原、被告的父母亲过世时,原告都没有出过钱。原、被告母亲生前住院时被告李三×曾垫付了3000元押金,二被告曾说过从父母遗留的存款中拨出3000元补偿给李三×。原、被告母亲生前给过原告一个金戒指,如果原告要分割遗产,得先把金戒指拿出来。另外民政局还补偿给其母亲火化费1800元,也应作为遗产。被告李三×称不同意分割遗产,因为原、被告父母亲住院费用都是由其支付的。被告李二×所说的3000元钱被告李三×并未拿走。其父母所剩的12560元钱中有2560元已经让李二×拿走了,剩余的10000元在被告李三×处,但被告李二×称并未拿走2560元钱。民政局补偿的1800元,被告李三×并未去办手续,故没有领到。
为支持其主张,二被告提交了原、被告父母亲办丧事时的账本两册。
原告称其父亲去世时原告出过5000元钱,母亲去世时出过3000元钱,原告作为子女之一,有权利继承父母亲的遗产。原告对二被告提出的父母亲的存款还剩12560元及补偿给被告李三×3000元的意见予以认可。
依被告李三×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宁河县岳龙镇派出所于2014年5月29日所作的录像资料及询问笔录,该证据显示被告李二×及其两个儿子去被告李二×处揭房瓦的情况。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因原、被告对其父母亲有三万元存款的事实不存在争议,故对天津市炬坤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本院予以认可。宁河县岳龙镇派出所所作的录像资料及询问笔录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故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二×系原告的哥哥,被告李三×系原告弟弟,原、被告之父先于原、被告母亲去世,原、被告母亲齐淑英于2014年5月25日去世,生前有30000元存款。齐淑英去世后,被告李三×将此存款取出用于办理丧事,后剩余12560元,现此款项由被告李三×保管。原、被告母亲生前住院,被告李三×曾垫付3000元押金,事后二被告商量从原、被告母亲存款中拨出3000元补偿给被告李三×,但被告李三×尚未将此款项取走。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遗产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父母亲先后去世,其生前存款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本案中,原告作为子女之一,依法享有继承权,应继承其母亲遗产的三分之一。原、被告母亲去世后遗留下30000元存款,其中一部分已用于办理丧事,剩余款项为12560元。二被告曾商量从原、被告母亲的遗产中拨出3000元用以补偿被告李三×给其母亲生前住院垫付的押金,故在遗产中应将此部分款项扣除,原、被告可分割的遗产总额应为9560元,原、被告各自继承的遗产数额应为3186.7元,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此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三×所述2560元已被被告李二×占有一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9560元遗产由被告李三×负责保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二×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一×遗产分割款3186.7元。
二、驳回原告李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李二×、李三×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据送交本院,交纳上诉费的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至上诉期满的第七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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