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宁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一×,无业。2012年9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经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县看守所。
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一×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韩一×在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肯德基店内约见网友王一×,韩一×以给家人打电话为由,骗取王一×的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2339元。
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韩一×驾车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王二×经营的××美容店内,先谎称自己是办理分期付款卖苹果5S手机的工作人员,将王二×带至宁河县商业街邮政储蓄银行门前,骗王二×垫付1200元办理购买苹果5S手机业务。后又以将该苹果手机找老总办理注销手机业务为由,将手机骗走。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539元。
2014年8月3日,被告人韩一×约网友王三×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水魔方游玩,在水魔方门口,韩一×以帮助王三×背着背包,并让王三×将项链放进背包内,然后到门口外的地摊买泳衣为由,将王三×装有苹果5S手机、14.89克黄金项链、3.76克黄金吊坠和500元现金的背包骗走。经鉴定,被骗项链和吊坠价值人民币5016.85元。
2014年8月8日,被告人韩一×驾车约网友李××,李××又叫上朋友杨××来到天津市宁河县七里海湿地公园,在公园门口,韩一×让李××和杨××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车上,在买票进公园的过程中,韩一×以自己钱包放在车上回车内拿钱为由,将李××和杨××放在车内的手机和100元现金骗走。经鉴定,杨××被骗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832元,李××被骗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2150元。
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韩一×驾车约网友王四×来到天津市宁河县七里海湿地公园,在公园门口,韩一×让王四×将手机放在提包内,然后将提包放在车上。在买票进公园的过程中,韩一×以回车上拿水为由,将王四×装有一部苹果5S手机和现金1200元的提包骗走。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3490元。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韩一×约网友马××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方特游乐场,韩一×以帮助马××拿包为由,将马××装有苹果5S手机、18.5克黄金项链和300元现金的包骗走。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3570元,被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791.5元。
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韩一×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王二×经营的××美容店内,韩一×对王二×谎称可以办信用卡积分,并让王二×查询信用卡额度,王二×查询无果后,韩一×又谎称去银行给王二×取手机的首付款,同时查一下王二×信用卡的额度,王二×将信用卡和密码交付韩一×。被告人韩一×拿着王二×的信用卡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一店内刷卡套现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一×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达成了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一×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一×有期徒刑2年至3年,并处罚金;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一×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韩一×在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肯德基店内约见网友王一×,韩一×以给家人打电话为由,骗取王一×的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2339元。
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韩一×驾车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王二×经营的××美容店内,先谎称自己是办理分期付款卖苹果5S手机的工作人员,将王二×带至宁河县商业街邮政储蓄银行门前,骗王二×垫付1200元办理购买苹果5S手机业务。后又以将该苹果手机找老总办理注销手机业务为由,将手机骗走。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539元。
2014年8月3日,被告人韩一×约网友王三×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水魔方游玩,在水魔方门口,韩一×以帮助王三×背着背包,并让王三×将项链放进背包内,然后到门口外的地摊买泳衣为由,将王三×装有苹果5S手机、14.89克黄金项链、3.76克黄金吊坠和500元现金的背包骗走。经鉴定,被骗项链和吊坠价值人民币5016.85元。
2014年8月8日,被告人韩一×驾车约网友李××,李××又叫上朋友杨××来到天津市宁河县七里海湿地公园,在公园门口,韩一×让李××和杨××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车上,在买票进公园的过程中,韩一×以自己钱包放在车上回车内拿钱为由,将李××和杨××放在车内的手机和100元现金骗走。经鉴定,杨××被骗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832元,李××被骗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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