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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6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候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黄浦刑初字第125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候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候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上诉人候某当庭提出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候某犯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候某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候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刑初字第12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仁利
审 判 员 朱春媚
代理审判员 章丽斌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胥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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