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鸿书,被上诉人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张*****、曹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某公司系上海市松江区*****镇北松公路*****号厂房的登记权利人,房地产权证号为松20060*****9,该房屋建筑面积为4,842.71平方米,分为1、2、3三幢,建筑面积分别为1,044平方米、2,581.71平方米、1,217平方米。2013年8月1日,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某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某公司向某公司承租系争房屋,约定的建筑面积为4,9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为6,873平方米(场地、配电房及配套设施),租赁期限十年,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定金为人民币(下同)5万元,于2013年7月30日由某公司支付给某公司,该款充入租金;押金为30万元,分两次付清;租金,每半年一付。在半年日期到的七天前由某公司支付到某公司指定账户。水电费用等,在租赁期内,由某公司自行支付。2013年8月1日到2013年9月15日,为某公司入住的装修期,某公司予以免20万元租金的优惠。装修费用由某公司自行支付。合同期满某公司退租,经某公司提出,某公司所装修和改建处,原则须恢复原样,如某公司有困难无法恢复原样,必须在某公司同意下方可,但某公司不赔偿任何费用,如果某公司损坏某公司产物由某公司承担赔偿。双方确认2013年8月1日为某公司的入住期。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合同期间,某公司未经某公司许可转租或部分转租他人,某公司未经某公司许可转租或部分转租他人,都是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将支付守约方当年(指合同附件1中所示的租赁年度)全部租金的200%的处罚;该条第3款约定,某公司未经某公司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为严重违约,本合同终止,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当年(指合同附件1中所示的租赁年度)全部租金的200%的处罚;该条第4款约定,某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所经营的项目须符合环保、卫生、治安、安全、消防的要求,如有违反,责任自负。合同附件1约定了分级制租金支付表,附件2约定了租金支付期限表,该合同另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2013年8月21日,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某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补充合同》,双方约定就主合同即上述合同补充两点,其中的第一点针对主合同第八条第2款,补充内容为:“在乙方再次向甲方要求下,甲方同意乙方经营操作中的合作伙伴沈*****(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住在乙方租赁厂房之内,但必须按照主合同中第八条违约责任执行,如违反一切规定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一切任何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在租赁期内乙方如在厂内发生一切有关事务,也由乙方自行处理承担,包括承担法律责任。一切事务与甲方无关,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于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并将房屋恢复至合同订立时的状况;3、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60万元。
原审中,对于上述补充合同,某公司据此认为其对外转租房屋是经过某公司同意的,其他转租行为也是经过某公司默许的。某公司对该补充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某公司的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某公司称,签订该补充协议有特殊背景:某公司与沈*****名下*****公司系合作伙伴,某公司多次向某公司提出允许*****公司暂住的申请,某公司最终同意了该申请,并在补充合同中有所体现,但这不能证明某公司同意某公司对外转租,更不能证明某公司对于某公司其他转租行为表示默许。
原审审理中,某公司提交收据一份,证明其给案外人黄*****发放了工资,并说明黄*****系某公司派驻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某公司对某公司改建租赁房屋应当知情等,某公司对该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称某公司并未向某公司派驻过包括黄*****在内的任何工作人员。
原审审理中,某公司称,系争房屋交付时,整个厂区有南北两排房子,共三幢标准厂房,厂区四周有围墙,南面和东面各有大门,南大门为主大门,东大门为备用大门。关于现状,某公司称,其将2号厂房外面的围墙推倒,并将2号厂房改造成商铺,对外转租给12家;将1号厂房改造成公寓房,在没有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分割成80间房间,其中50间转租出去,另外30间某公司自己经营;3号厂房维持原状,对外出租给次承租人仍作厂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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