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48号 (3)
上诉人徐某上诉称:涉案房屋非居住部位面积14.7平方米,由改变房屋用途通知单确认,与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全部独用租赁部位面积相等,而被上诉人仅认定涉案房屋独用租赁部位一半面积为居住面积,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公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公用租赁部位应当予以分摊,计入涉案房屋建筑面积并予补偿,被上诉人对此未予认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涉案房屋非居住部分未进行评估,被上诉人提交的非居住部分房屋的评估报告系伪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户进行居住困难户认定时,认定上诉人等人他处有房。该处房屋实为上诉人等人自购商品房,不应认定上诉人等人他处有房,居住困难人口应为7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某区政府辩称:其根据涉案房屋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及9号文第六条、第七条、补偿方案第五部分的规定认定涉案房屋居住部分及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上诉人的意见于法无据。相比涉案房屋全部面积均认定为非居住面积,根据补偿决定对涉案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所计算出的涉案房屋价值补偿款明显更多。涉案房屋公用租赁部位的补偿已体现在9号文第六条规定的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换算系数中。涉案房屋居住、非居住部分的估价分户报告单均已送达,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已提交相应送达回证予以证明。上诉人户的居住困难户人口由房屋保障部门认定,被上诉人亦对认定结论进行公告,上诉人于协商及调查调解期间均未提出异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某住房局述称:同意被上诉人某区政府的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某区政府仍以一审时已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征收条例》、《征收细则》、9号文、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籍资料、房地产登记资料、估价分户报告单两份、《谈话笔录》、《审理通知》、审理调解会谈话笔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等证据、依据证明其作出补偿决定合法。本院对补偿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举质证和诉辩称意见后查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某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某住房局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上诉人具有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本案中,第三人因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即上诉人徐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故报请被上诉人作出补偿决定。被上诉人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清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并组织第三人和上诉人户进行了调解,在经审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于第三人报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程序合法。
被上诉人某区政府根据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的记载和9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认定涉案房屋的用途及建筑面积,并无不当;又以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房地产市场单价所作的评估结果、某区政府有关文件及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等事实为根据,计算出涉案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亦无不当。涉案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被上诉人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补偿方案,决定以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上诉人徐某户,由第三人与上诉人户计算、结清涉案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由第三人给予上诉人户各项补贴、奖励等,符合《征收细则》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提交的涉案房屋非居住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未送达上诉人,系伪造。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的送达情况,有相应送达回证为证,上诉人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又提出被上诉人认定涉案房屋非居住部分面积错误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于一审及二审期间表示涉案房屋主要用于居住及有人居住,要求享受征收公有居住房屋的套型面积补贴,但同时要求以非居住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及涉案房屋全部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涉案房屋价值补偿款,两者之间明显存在矛盾,故对上诉人的意见,本院难以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其余上诉理由,均已在一审中提出,原审法院已作阐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莹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