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54号 (2)
被上诉人受理案件后,依法对上诉人进行口头传唤,经调查、询问、样本检测等程序,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送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告知上诉人相关救济权利,执法程序合法。
本案中,上诉人虽提出被上诉人实施的吸毒检测程序违法,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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