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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80号 (2)
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许某事发时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何确认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二、倪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法、合理?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快递从业人员具有流动性相对较大的特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据不能作为否认许某系快递从业人员的理由;本案中,倪某、许某所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本案事故发生前后,许某在松江区九亭镇范围内从事揽收并派送某快递的工作,结合某公司与吉速递公司签订的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许某的从业区域系某公司获得独占性特许经营的区域,再参考许某对其公司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内容的陈述、某公司的营业执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原审法院采信倪某及许某的意见,确认许某系某公司的员工,事发时系职务行为,因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虽然吉速递公司与某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某公司、吉速递公司系关联企业,但三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吉速递公司作为“某快递”的特许人(加盟授权方)需要对某公司的对外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倪某主张某公司、吉速递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1、医疗费,根据倪某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确认倪某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为36,599.10元。2、伙食费,是给予住院受害人的必要开支,但倪某主张的伙食费过高,原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按照20元/天计算,根据倪某实际住院天数12天,支持240元。3、营养费,是为促进受害人尽快康复而给予适当营养所需的费用,根据倪某的伤情,原审法院对营养费的计算标准酌定为40元/天,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营养期120天,原审法院支持营养费4,800元。4、护理费,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护理需要、护理人员的合理收入等进行确定,综合考量倪某的情况,原审法院采纳40元/天的计算标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期120天,支持护理费4,800元。5、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倪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事发前的工作情况,但尚不足以证明其事发后的实际误工损失,故原审法院对倪某的主张不予采纳,酌情参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月计算误工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休息期240天,支持误工费14,560元。6、残疾赔偿金,倪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事发前经常居住于本市城镇地区,且有正常收入来源,故原审法院对倪某主张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倪某的伤残等级和定残时的年龄,确认残疾赔偿金175,404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倪某因伤致残,有权就其精神损害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某公司的经济能力等情况,原审法院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8、交通费,因倪某提供的证据与其就诊记录无法一一对应,故原审法院酌情考虑倪某及其必要陪护人员的出行需要,支持交通费300元。9、装运费50元、停车费200元,有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予以确认。10、鉴定费2,000元、公证费3,000元,均系倪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有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予以确认。11、律师费,系倪某遭受本次交通事故的侵害后为主张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财产利益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律师费5,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判决:一、上海某速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某医疗费36,599.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4,560元、残疾赔偿金175,4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装运费50元、停车费200元、鉴定费2,000元、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256,953.10元;二、驳回倪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7元,减半收取计2,668.50元,由倪某负担91.50元,由上海某速递有限公司负担2,577元。
原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其与许某之间仅是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仅凭某公司的业务单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事发时许某并非履行职务行为,上诉人的特许经营地为松江区九亭地区,但事发地段为泗泾地区,故许某在此进行的活动与上诉人无关;3、倪某的户籍在安徽农村,其残疾赔偿金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直接侵权人许某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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