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66号 (2)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42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条;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42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条;
三、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某沪HJ1606临牌号的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4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元,由李某负担人民币37元,由张某负担人民币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璇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