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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66号 (2)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42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条;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42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条;
三、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某沪HJ1606临牌号的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4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元,由李某负担人民币37元,由张某负担人民币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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