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实验室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某实验室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叶烨、毛鹏飞、被上诉人上海某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某公司与某公司双方就上海市某某园区某某路的上海某某实验室项目中的气体管路(以下简称系争工程)的施工图纸通过邮件往来进行协商。2013年5月9日,在某公司发给某公司的邮件附件《C栋实验室气体管路图纸》中包含了二楼微反设备间的施工项目。
2013年5月17日,在某公司回复某公司的邮件附件《C栋实验室气体管路图纸》中删除了二楼微反设备间的施工项目并附了一份气路材料报价清单。
2013年5月29日,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2.1工程名称:上海某某某某项目;3.1承包范围,气体管路。详见气路图纸及报价清单等附件;4.1工期,自2013年5月29日进现场,2013年8月1日调试验收;5.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2,730,000元(人民币,下同);5.2合同增项,根据甲方要求对本合同规定范围内,需甲乙双方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费用据实决算,超过本合同约定材料及施工范围之外,双方另行签订增补合同,费用另计;5.3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546,0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乙方同时提供有效的17%增值税票;5.4材料到货(现场)检测合格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中材料总价款的70%作为工程预付款,乙方同时提供有效的17%增值税票;若材料分批到货,甲方则按以上比例分批支付乙方已到货部分材料款。但在合同约定的材料全部到货后,甲方应付款给乙方的比例(包括5.3条付款)到合同总金额的80%(2,184,000元)止;5.5设备供应、安装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竣工结算书交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409,500元)作为工程验收款,乙方同时提供有效的17%增值税票;5.6合同总金额的5%(136,500元)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后7天内付清,工程整体保修期一年;7.3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使用说明书、试验施压报告等。某公司与某公司一致确认,虽然合同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但双方实际是2013年5月29日签署的合同,合同包括附件一气路材料报价清单及附件二气路图纸。但是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出示气路图纸,而是双方在往来邮件中另行确定的。合同附件一的气路材料报价清单就是2013年5月17日某公司回复某公司邮件中后附的那份报价清单。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3年7月1日,部分系争工程气路材料到货,某公司与某公司签收《气路材料到货清单》。2013年7月3日,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46,000元。2013年7月12日,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71,033元。2013年7月15日,部分系争工程气路材料到货,某公司与某公司签收《气路材料到货清单》。2013年7月25日,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13年8月5日,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0元。
2013年8月13日-14日,供货商某某某某设备控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给某公司与某公司发邮件,就更换购买部分材料进行磋商。
2013年8月15日,某公司与某公司双方签订《某某项目补充合同》,约定:一、应某公司(甲方)要求,将原某某项目的部分材料进行更换;二、甲方增加泄露报警,某公司(乙方)免费安装并通过验收要求......六、交货日期,按甲方要求,在未完工程计划及落实确认表时间内完成(乙方代表黄某某),新增加项目不在要求之内。该份补充合同总价款113,090元,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全部支付给某公司。
2013年8月15日,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未完工程计划及落实确认表》,对于系争工程中尚未完成的7项任务的应完工时间分别进行确定,并约定:“超出完成日期的,按每天20,000元计算。”该7项任务分别是:气瓶间管道连接未完;1-3F通风柜房间改管道;1F房间支管的安装未完;气瓶房间阀门阀件安装未完;1-3F房间阀门阀件安装未完;气路整体系统吹扫保压调试未完;低压报警和泄露报警系统安装及调试未完。
2013年8月21日,某公司、某公司及建设单位代表三方签订《工程中间交接申请表》,对于上述《未完工程计划及落实确认表》中7项任务的实际完成时间进行确认,并再次约定:“超出每项完成日期的,按每天20,000元计算”。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