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00号 (2)
2013年8月28日,某公司、某公司签署《管道工程试压记录1》,同日,某公司移交相关材料的说明书及合格证给某公司。
2013年9月9日,某公司将自行制作的《某某项目补充合同(二)》发送给某公司,附件中列明剩余材料清单及二楼微反设备间另需增加的材料清单,以及二楼微反设备间施工的总报价。2013年9月10日及9月13日,某公司与某公司通过邮件就二楼微反设备间的图纸设计问题进行协商。后因为某公司拒绝签署该份补充合同,某公司未实际就二楼微反设备间进行施工。
2013年9月10日至9月11日,某公司与某公司双方就系争工程未支付的工程款进行邮件协商。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支付某公司工程款167,000元;并提供一张最后兑付日为2013年10月15日的100,000元延期支票给某公司,但某公司没有兑付成功。
2013年9月12日,部分系争工程气路材料到货,某公司签收《气路材料到货清单》。
2013年9月25日,某公司发邮件给某公司,就双方争议的二楼微反设备间图纸是否属于系争工程项目进行描述,邮件中,某公司确认:“1、2013年5月9日,某公司发送给某公司的图纸中包括了2层设备间的使用点;2、2013年5月16日,某公司回复的图纸中取消了2层设备间的使用点;3、由于当时还是在和业主确认图纸的过程中,所以在某公司发送过来的图纸中某公司又把2层设备间的使用点位增加(某公司以为是某公司遗漏的);4、2013年5月25日,某公司与业主方确认了施工图纸中包含了2层设备间的使用点位;5、双方签合同时都是只看了报价清单及合同,双方都以为各自的图纸是匹配的,所以造成目前这个状况......”当日,某公司回邮件要求某公司尽快确认增补项目(指二楼微反设备间的施工项目)。
2013年9月26日,某公司发邮件给某公司,要求某公司限期将二楼微反设备间的施工完成,否则另请施工单位完成施工。
2013年9月26日,某公司签署《管道工程试压记录2》。
2013年9月30日,某公司发邮件给某公司,再次声明某公司已经完成全部的某某气路工程且人员早已撤离,二楼的微反设备间属于某公司和业主方另行增加的项目。
2013年11月1日,某公司发律师函给某公司,要求某公司:1、限期完成尚未完成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①实验室气瓶间自动切换阀应重新配置新规格的进气球阀;②实验室无防爆声光报警器;③紧急切断系统电磁阀4只未提交;2、赔偿延期完工损失220,000元;3、赔偿某公司委托上海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庭审中,某公司与某公司一致表示,某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将第二项防爆声光报警器补做完成。庭后,某公司提交了四只电磁阀。
2013年11月20日,业主单位给某公司发函,就系争工程中需要整改的问题要求某公司尽快整改。某公司转发该邮件给某公司,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回函给予反馈。
原审另查明,2013年5月8日,发包人某某工程(某某)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署“某某区B-3-6地块研发楼《采购施工工程合同》”。2013年5月15日,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签署“某某区B-3-6地块研发楼《采购分包合同》”,服务内容:研发楼内的家具类、VAV控制系统、空调系统、排风系统、气路系统等制作、安装、调试、使用、售后服务。2013年5月29日,某公司与某公司签署《工程分包合同》,将其中的气路管道施工分包给某公司。
2014年7月,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1、某公司支付某公司工程款509,500元;2、某公司赔偿某公司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9,5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庭审中,某公司表示,鉴于系争工程的质保期已经满一年,剩余的质保金需一并支付,故将诉请一的工程款总额调整为: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645,967元。另外,庭后,某公司将诉请二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调整至2013年12月1日起,以509,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某公司不同意某公司诉请,并反诉要求:1、判令某公司依约完成尚未完成的工作,包括:(1)实验室气瓶间自动切换阀进压参数:0-300bar,须配置大于0-300bar进气球阀,(2)紧急切断系统电磁阀4只未提交;2、判令某公司支付某公司逾期完成工程项目产生的经济损失220,000元;3、判令某公司支付某公司因委托他人代为施工所产生的费用263,634元。庭后,某公司与某公司自行交接了紧急切断系统的4只电磁阀。
原审庭审中,某公司提供一份2013年5月25日由业主方、总包方、分包方会签的《某某区B-3-6地块研发楼C栋1-4层实验区域内装项目施工图会审表》。用以证明:当日,三方就系争工程的图纸进行最后确定,并将二楼微反设备间明确划入施工范围内,但会审当日,某公司方并未到场,而是由某公司代某公司方签字。图纸确定后,某公司将最终确定的图纸以U盘方式当面给了某公司。某公司表示,对该份会审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某公司并未参与会审,且某公司也没有给过所谓最终确定的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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