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25号 (2)
黄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黄某出租房屋的空调发生故障,导致黄某无法正常生活,最终黄某不得不解约另行租房居住,黄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黄某损失。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第二、五、六项,依法改判黄某返还黄某租金500元,支付违约金3,500元并赔偿黄某误工费1,000元、另行租房的差价3,600元、中介佣金1,330元及换锁费75元和电信移机费62元;不支持黄某原审相应反诉请求,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被上诉人黄某辩称,黄某欠租违约在先,理应承担相应责任。针对空调故障问题,黄某始终积极应对,进行报修并最终购买了新的空调,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黄某是以空调故障为借口,意欲逃避提前解约应承担的责任,其上诉请求毫无理由,故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租期内,系争房屋内空调设备出现故障。接到黄某通知后,黄某进行了报修并最终购买了新的空调,但由于双方对相应问题的解决不够冷静,导致租约未能继续履行,原审法院据此确认对解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考虑到当时天气较热,空调故障确实会对黄某的居住造成影响,原审判决黄某负担黄某在外租住酒店的费用并酌情减少该时段内黄某可收取的租金数额是适当的,对其余问题所作的处理亦无不当。黄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6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慧忠
审 判 员 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 高 胤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庆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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