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A。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A。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芙蓉。
上列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春英。
上列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荣发。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春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B。
法定代理人张C。
上列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佩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琦炜。
委托代理人张苗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菊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D。
法定代理人王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静。
原审第三人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以群。
原审第三人上海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宏舫。
上诉人张荣发、宋芙蓉、张A、林春英、张某某(以下简称“张荣发方”)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潘菊英与案外人张志明共同生育了张荣发、张苗发、张荣珍、张荣娣、张荣生、张荣根、张荣双七子女。张荣发与宋芙蓉系夫妻,张A系二人之子。张A与林春英系夫妻,张某某系二人之女。张琦炜系张苗发之子。张C系张荣生之子,张B系张C之女。王某与张荣双原系夫妻(后离婚),张D系二人之女。
上海市闸北区甘肃路XXX弄XXX号前后客堂二层阁天井(以下简称为“系争房屋”)系潘菊英承租的公房,户籍在册人口为除林春英外的张荣发方以及潘菊英、张荣娣、张荣生、张C、张B、张荣根、张琦炜、张荣双、王某、张D(以下简称“潘菊英方”)14人。该户一证两户,其中张荣双、王某、张D为一户,潘菊英、张荣娣、张荣生、张C、张B、张荣根、张琦炜与张荣发方为另一户。被拆迁前系争房屋主要由潘菊英、张荣根、张荣双实际居住,张荣发方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
2013年12月30日,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闸北动拆迁公司”)作为甲方代理人与乙方潘菊英户就系争房屋(核定建筑面积为46.28平方米)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支付乙方货币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84,858.90元,其中评估价格777,948.29元、套型面积补贴315,180元、价格补贴291,730.61元。甲方另支付给乙方未见证面积补贴10,000元、搬家补助费555.36元、设备移装费1,560元、被拆面积奖92,560元、履约搬迁奖20,000元、基地签约奖10,000元,以上乙方应得补偿款及各项费用总计1,519,534.26元。
同日,闸北动拆迁公司(甲方代理人)与潘菊英户(乙方)分别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困难补偿协议》、《安置补充协议》、《动迁房源选购及过渡协议》,约定因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甲方给予乙方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款2,416,741.10元,计算公式为:10,800元/㎡×16人×22㎡/人-1,384,858.90元)。其中张琦炜之妻怀孕,有关该孕孩的托底保障237,600元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凭出生证明及本市户籍证明领取,逾期视作放弃。因乙方一证二户,人员结构复杂,租赁人年老多病,张荣根视力残疾且多病,张荣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故准予该户一次性补贴2,361,324.64元。乙方自愿选购本基地提供的房源分别为:新家园路128弄(无幢单元)158号201室(面积91.83㎡,单价5,400元/㎡,总价495,882元)、新家园路128弄(无幢单元)184号201室(面积90.96㎡,单价5,400元/㎡,总价491,184元)、新家园路128弄(无幢单元)184号501室(面积90.96㎡,单价5,400元/㎡,总价491,184元)、新家园路128弄(无幢单元)184号601室(面积90.96㎡,单价5,250元/㎡,总价477,540元)、新家园路128弄(无幢单元)185号601室(面积90.96㎡,单价5,250元/㎡,总价477,540元)、新家园路128弄(无幢单元)194号102室(面积81.16㎡,单价5,350元/㎡,总价434,206元)、新家园路128弄(无幢单元)194号1404室(面积78㎡,单价5,680元/㎡,总价443,040元)、浦江1号基地3号地块(7幢西单元)16号403室(面积98.91㎡,单价7,370元/㎡,总价728,966.70元)、浦江1号基地3号地块(12幢东单元)8号502室(面积76.58㎡,单价7,500元/㎡,总价574,350元)、浦江基地鲁汇地块一期A块(11幢西单元)6号1703室(面积95.43㎡,单价7885元/㎡,总价752,497.09元)、浦江基地鲁汇地块一期A块(13幢东单元)1号902室(面积75.02㎡,单价7,835元/㎡,总价587,762.11元)、浦江新选址1号基地2号地块(16幢中单元)19号303室(面积76.35㎡,单价7,670元/㎡,总价585,604.50元)、浦江新选址1号基地2号地块(16幢西单元)20号403室(面积75.97㎡,单价7,770元/㎡,总价590,286.90元),合计房屋价值7,130,043.30元,孕孩托底保障237,600元暂不用作抵扣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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