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谭海,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某公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上诉人颜某,上诉人冯某、张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志煜
审 判 员 吴 俊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伟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