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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502号
罪犯姚甲,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虹刑初字第800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日提出(2015)沪司狱女假字第1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女子监狱代表王雯,陆宇峰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华,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姚甲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姚甲自服刑以来,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了认罪书;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并已履行了财产附加刑,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居住地司法机关亦同意接受,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姚甲予以假释。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姚甲的认罪书、关于罪犯姚甲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罪犯姚甲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的假释建议书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表示出狱后会找一份稳定的工作,遵纪守法,每月定时汇报思想。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这些材料所反映的罪犯姚甲改造表现均无异议,同意对罪犯姚甲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甲自服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书写了认罪书,能认识到犯罪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服刑期间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严重违纪行为发生;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并全额履行了附加财产刑。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等司法行政奖励。
另查明,罪犯姚甲住所地的司法机关愿意接受并对其采取社区矫正措施。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姚甲亲笔书写的认罪书、关于罪犯姚甲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甲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思想改造平稳,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该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应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姚甲假释的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姚甲予以假释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甲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姚甲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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