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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513号
罪犯张某,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四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233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日提出(2015)沪司狱女减字第1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女子监狱代表王雯,陆宇峰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张某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某自服刑以来,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了认罪服法书,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并履行了少量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张某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张某的认罪书、关于罪犯张某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奖分审批表、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相关书证材料。
罪犯张某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的减刑建议书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表示要继续履行罚金和退缴赃款。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这些材料所反映的罪犯张某改造表现均无异议,建议在减刑幅度内对罪犯张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自服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书写了认罪服法书,能认识到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的危害,表示要面对现实,忏悔过去,重新起航;服刑中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并履行了少量罚金。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等司法行政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张某亲笔书写的认罪书、关于罪犯张某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奖分审批表、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自服刑以来,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思想改造平稳,并履行了部分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对罪犯张某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张某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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