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农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陈某某,地址:农安县。
被告江某某,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徐成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龙姗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