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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少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郁某。
  委托代理人殷晓黎,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娇娇,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甲。
  委托代理人龚磊磊,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郁某与被告戴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岳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2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名戴乙。结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之间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和信仰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特别是被告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家庭责任感导致双方生活中矛盾不断,原告根本得不到家庭温暖。双方自2013年8月起即分开生活,2014年3月底双方就购买童车一事发生严重争吵,原告彻底对被告失望,并于同年6月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后判决不离。自上次判决至今,原、被告间关系无任何改善,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并每年递增200元抚养费至儿子成年止,现在各人处财产归各人所有,双方住房问题自行解决。
  被告戴甲辩称,原被告之间自主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基础稳定,结婚后原本一起生活在被告住处,至2013年8月,因原告怀孕,为方便其上下班及就医等才回浦东娘家居住,此时夫妻关系和睦。生育后坐月子等亦在男方家中,至2014年3月底因购买童车等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才正式离开被告住处。上次法院判决后,原告及其母亲、舅舅先后多次携带礼物、现金等前往原告住处希望夫妻和好,原告搬回同住。但均遭到原告拒绝。婚姻的缔结是严肃神圣之事,不可能因为琐事争执就轻易离婚,被告仍希望维系夫妻关系,共同给孩子创造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被告位于本市广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房内,2013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戴乙。原告怀孕期间,因生活、工作便利等因素回浦东父母住处生活,生育后在被告处居住休养一月有余,之后原告仍因工作、生活便利因素住回浦东父母住处,至2014年3月底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即不再往来。2014年6月底,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同年7月23日一审判决不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仍维持分居状态,被告曾多次至原告住处表达和好意愿,但遭原告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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