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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780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780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宏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甲。
  委托代理人熊志平,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兰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宏芹、被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8日生育女儿。近年来,原、被告感情日益疏离,并于2014年11月5日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
  被告周甲辩称,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结婚十年没有太多争吵,2014年10月一家三口还外出旅游,原告突然于2014年11月11日向其提出要冷静一下并搬到家中另一房屋居住致夫妻分居至今。但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为了家庭为了女儿,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其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8日生育女儿。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因被告父亲在外借高利贷,被告擅自将原、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抵押致夫妻产生矛盾。自2013年10月起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致夫妻再次产生矛盾。2014年11月11日,原告搬至双方另一房产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单独居住致夫妻分居至今。2015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引起原、被告夫妻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夫妻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沟通所致,但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现被告表示希望夫妻和好,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则不该固执己见,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谅解、互相沟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彼此信任,进一步增强家庭责任心,培养夫妻间共同的兴趣和爱好,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周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红 兰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莎莎




审 判 员 吴红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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