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玄民初字第1177号(5)
两被告关于首饰的继承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5、银行存款与股票
经审理查明:截止2008年4月4日,原告梁某中国农业银行工资卡(卡号62×××13)余额13535元;王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工资卡(卡号62×××11)余额9432.95元。2007年2月16日,王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玄武支行营业部存入定期存款17000元(账号10×××88)。2013年10月24日查询时王某甲名下的上述两个账户因结息余额分别变化为9655.64元、20141.34元。王某甲的上述工资卡及定期存折现在被告郑某处。
2006年11月22日,王某甲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瑞金路证券营业部开设股票帐户。截止2013年10月21日本院查询之日,王某甲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瑞金路证券营业部股票帐户内的资金余额为17927.56元、北大荒股票(股票代码xxxxx)500股(市值6055元)。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院认为:王某甲死亡时梁某的储蓄存款为13535元。该存款的一半6767.5元为王某甲的遗产,剩余一半为原告个人财产。故对于上述存款13535元,原告与被告郑某、王某的分割比例为三分之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即原告应得9023.3元,被告郑某应得3383.8元,王某应得1127.9元。上述存款账户余额13535元由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郑某3383.8元,王某1127.9元。
王某甲农业银行工资卡余额、农业银行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均属于原告与王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的一半为王某甲遗产,剩余一半为原告个人财产,故对于上述账户内的存款,原告与被告郑某及王某的所得比例分别为三分之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
王某甲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瑞金路证券营业部股票帐户内的资产亦属于原告与王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郑某、王某亦应按三分之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比例进行分割。
因存款账户由于利息的产生,金额处于变动之中,股票账户亦随市场行情变化,故本院只确定各继承人对上述财产的份额。
6、公积金
经本院调查,截止2006年4月19日、2008年4月4日,原告的公积金帐户余额分别为9687.76元、21596.32元。故原告公积金账户中原告与王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累计数额为11908.56元,该财产应系原告与王某甲夫妻共同财产。截止2006年4月19日、2008年4月4日,王某甲公积金帐户余额分别为2311.93元、12405.51元。故王某甲公积金账户中王某甲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累计数额为10093.58元,亦系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甲婚前公积金余额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余额比例为23︰100。2008年4月4日之后,王某甲的公积金账户封存并产生利息,截止2013年10月22日查询时王某甲的公积金帐户余额为14167.13元,其中差额1761.62元为封存之后产生的利息,该利息系王某甲婚前公积金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共同产生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账户中属于与王某甲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数额为11908.56元,其中一半为王某甲遗产,原告与被告郑某、王某的分割比例为三分之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因该账户由原告所有,故原告按照上述比例给付被告郑某2977.1元,给付被告王某992.4元。
截止2006年4月19日,王某甲婚前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为2311.93元,该财产应为王某甲的遗产,原告应得770.6元,被告郑某应得1156元,被告王某应得385.3元。
王某甲账户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数额为10093.58元,原告与被告郑某、王某的分割比例为三分之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原告应得6729.1元,被告郑某应得2523.4元,王某应得841.1元。上述数额加上原告与两被告对王某甲公积金账户婚前2311.93元分割所得数额,对截止2008年4月4日王某甲公积金余额12405.51元,原告应得7499.7元,被告郑某应得3679.4元,被告王某应得1226.4元。
2008年4月4日之后王某甲公积金账户中除12405.51元之外所产生的数额应为王某甲婚前公积金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共同产生的利息,本院根据王某甲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余额之比,酌情确定所产生的利息中,婚前公积金所产生的利息与婚姻关系期间的公积金所产生的利息之比亦为23︰100。原告与被告郑某、王某关于王某甲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分割比例分别为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六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因王某甲公积金账户中利息处于变动之中,故对王某甲公积金账户中截止2008年4月4日余额12405.51之外增加的数额,本院根据上述王某甲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所产生利息比例及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不同分割比例进行计算,确定由原告、被告郑某、王某按照60%、30%、10%的比例继承分割。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