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玄民初字第1177号(6)
7、养老保险金、丧葬抚恤费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0日至2008年4月4日期间原告与王某甲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共为2368.1元。
王某甲死亡后,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发放了丧葬费5000元、抚恤费5000元和王某甲的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余额2472.5元,合计12472.5元。该款已由王某甲生前工作单位南京xx集团于2010年4月29日给付郑某。为查明上述款项的发放原因及来源,本院向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发函一份,该中心回函称:“王某甲的直系亲属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上述各项费用除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外,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列支各项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承。2008年4月该死亡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7472.50元,扣除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5000元,可继承2472.50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7472.50元’与王某甲个人缴纳、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关系,只能解释为‘7472.50元’为企业划转、个缴纳及历年个人利息之和。2472.50元是其直系亲属用来继承的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本院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金额系从原告与王某甲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其中一半在王某甲死亡后应作为王某甲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即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2368.1元的一半计1184.1元应由原告、被告郑某、王某进行继承。故2368.1元,原告应得1578.7元,被告郑某应得592元,被告王某应得197.3元。因上述款项存在于原告个人养老账户,故原告应给付被告郑某592元,给付被告王某197.3元。
根据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回函判断,王某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2472.50元与王某甲个人所缴纳的金额并不等同,王某甲养老保险账户中的“2472.50元”是其直系亲属用来继承的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故该财产应由原告、被告郑某及王某按照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六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因2472.50元已由被告郑某领取,故被告郑某应给付原告824.2元,给付被告王某412.1元。
王某甲死亡后,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发放了抚恤费5000元,应由王某甲的近亲属,即郑某、王某乙、原告所得。王某乙所得抚恤费由两被告继承,故5000元抚恤费,原告应得1666.7元,被告郑某应得2500元,被告王某应得833.3元。此款已由被告郑某领取,故被告郑某应给付原告1666.7元,被告王某833.3元。
丧葬费5000元,应首先用于抵扣丧葬费用。
8、xx新村401室房屋的租金9万元
原告称xx新村401室房屋由被告方对外出租,月租金1500元,自2006年4月至今的租金近9万元一直由被告方收取,故在分割房屋时应给予原告相应补偿。对此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两被告则称,因王某甲知道xx新村401室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故从不介入房屋出租事宜,且王某甲生前与原告居住在郑某名下的房产中,被告方亦应有权向原告主张房屋使用费。故原告的主张既无证据支持又无道理。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401室房屋租金9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存在该项财产,故对原告主张继承此项财产,本院不予支持。
9、王某甲所在单位的捐款38000元
两被告认为王某甲住院治疗期间,其所在单位员工曾捐款38000元,单位领导分两次在医院交给王某甲和原告,该笔捐款被告郑某及王某乙没有收到,故该笔捐款应由原告交出优先冲抵王某甲的医疗费用。两被告提交了两被告原诉讼代理人对王某甲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左治的谈话笔录。谈话笔录中左治述称:“这个款子我们是分了两次给的,第一次¨¨¨我们是在鼓楼医院交给王某甲的¨¨¨大概是2、3个月后,我频道的另外一位同志又将13000元交给了王某甲和梁某”。
原告认为该款王某甲收到后已交给王某乙用于支付王某甲的医疗费用。
本院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王某甲所在单位虽证实将捐款交与王某甲与原告,但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该款由原告独自占有,即现有证据无法确定38000元捐款的去向,故对两被告要求原告交出捐款充抵医疗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双方争议的王某甲的债务及其它费用
1、医疗费
两被告主张王某甲治疗期间由王某乙、郑某垫付了医保未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计69028.81元。两被告称王某乙、郑某还为王某甲支付自购药品费用20000元、专家门诊费用2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20元,这部分费用有的无票据,有的票据已遗失。两被告认为上述费用及所产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56%计算上述费用自2008年4月至2014年6月所产生的利息)应作为王某甲和原告的共同债务处理。
两被告为此举证了王某甲的医疗费发票62张,发票记载王某甲医疗费中现金支付金额合计为6817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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