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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玄民初字第1177号(8)
5、307轿车的使用费3万元
原告称王某甲去世后该车一直由被告方使用,使用费应有3万元,故对车辆进行遗产分割时,被告方作为受益方应给予原告相应补偿3万元。
两被告则认为其家中另有车辆,无需使用该车,仅为保养车辆才使用过,故不同意支付使用费。
本院认为:本案中系因王某甲死亡,导致307轿车停放在被告郑某处,被告郑某是否使用该车辆,即被告郑某是否从该遗产中获益,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故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6、苏A×××××东风标致307轿车的其他费用
被告郑某主张王某甲去世后其为原告的307轿车垫付的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保险费用1670元和1215元、两个年度的年检费900元;2008年1月至12月的养路费1440元;主张因自2007年8月起车辆占用被告郑某的车库而应给付的占用费61200元、2008年12月及2009年1月因被告郑某车库无法停放而另外停放他处支出的两个月停车费计600元、307轿车交至原告单位之前更换汽车电瓶的费用600元,上述费用及车库占用费用所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56%计算车库占用费用自2008年4月至2013年4月所产生的利息)均属于原告与王某甲的共同债务,应由原告与王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被告郑某为此提交了2009年6月15日及2010年9月1日的机动车交强险票据两份,金额分别为1670元和1215元;2008年1月5日的江苏省公路养路费票据(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养路费),金额为1440元;江苏金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2008年11月和12月的停车费发票两份,金额合计600元;南京众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2013年3月27日收取更换电瓶费用的收据一份,金额为600元;车库租赁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车辆保管费用。
原告称2008年以后,307轿车一直由被告在使用,故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对此,郑某称自己不会开车,已通知过原告取走车辆,原告却不予理会。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票据能够证明原告为307轿车支付了交强险费用2885元、养路费1440元、车辆停放费用600元、更换电瓶费用600元,合计5525元,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郑某支付的交强险费用2885元、养路费1440元、车辆停放费用600元,合计4925元应为其与王某乙共同支出,更换电瓶费用600元为被告郑某支出。年检费用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307轿车属于原告与被继承人王某甲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王某甲遗产,王某甲死亡之后,原告与两被告实际对307车辆形成共有关系,故本院认定的被告郑某和王某乙为307轿车支付的上述费用实际系为保管双方共同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王某乙生前,其与被告郑某共为307轿车支付了交强险费用2885元、养路费1440元、车辆停放费用600元,合计4925元,该费用应由原告与王某乙、被告郑某分别承担3283.3元、820.8元、820.8元(按照王某乙生前,原告、王某乙、被告郑某对车辆的共有比例,即三分之二、六分之一、六分之一),原告应返还王某乙和被告郑某支付的由原告应承担的3283.3元,其中的一半1641.65元,应作为王某乙的遗产由被告郑某及王某继承,故原告应给付被告郑某2462.5元,给付被告王某820.8元。
王某乙死亡后,被告郑某为307车支付了更换电瓶费用600元,此时原告与两被告对该车形成共有关系,故原告与被告郑某及王某应按照共有比例,即三分之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的比例,分别承担400元、150元、50元。原告应给付被告郑某400元,被告王某应给付被告郑某50元。
上述费用相加后,关于307轿车的支出费用,原告应给付被告郑某2862.5元,给付被告王某820.8元,被告王某给付被告郑某50元。
被告郑某所主张车辆在其车库的保管费用,因系被告郑某自己所有车库,被告并未实际支付费用,故对此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由(2008)玄民一初字第3599号案件卷宗及本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估价报告、评估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xx新村x幢401室房屋归被告郑某所有,被告郑某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279025元,给付被告王某折价补偿款209268.8元。
二、苏Axxxxx东风标致307轿车归原告梁某所有,原告梁某给付被告郑某汽车折价补偿款11100元,给付被告王某补偿款3700元。
三、被告郑某给付原告梁某家电折价补偿款1200元,给付被告王某家电折价补偿款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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