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甲,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严某乙,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4)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经审查,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2014年7月28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严某甲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元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甲,被告人严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11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乙和其家人因围墙一事与邻居严某甲等人,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周村社区严村23号西侧围墙处发生争吵,后严某乙用砖头将严某甲面部砸伤,致严某甲左侧颧弓骨折。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严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7月2日,被告人严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严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甲诉称,当日,严某乙和其家人因围墙一事与严某甲等人发生争吵,严某乙用砖头将严某甲面部砸伤,致严某甲左侧颧弓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要求严某乙赔偿医疗费696.2元、误工费2100元(300元/天×7天)、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00元,合计3396.2元。
被告人严某乙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愿意赔偿严某甲的合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乙与严某甲系隔壁邻居,2012年8月24日20时许,严某甲及其家人因通行问题与被告人严某乙及其家人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严某乙用砖头将严某甲面部砸伤,致严某甲左侧颧弓骨折。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严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7月2日,被告人严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甲伤后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93.70元、误工费926.63元(48333元/年÷365天/年×7天)、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00元,合计2120.6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严某乙的供述证实,其与严某甲系隔壁邻居,两家一直有矛盾,但之前有严某甲家的围墙隔着,两家没什么吵闹。2012年8月12日,严某甲在他家围墙开了一个大门,从其家这边进出,其就在自家这边用红砖垒了一米高左右的围墙,在围墙里面堆了柴。严某甲家嫌中间过道窄,要其家给他们留出一条能走车子的路。8月24日晚8点半左右,两家为这事吵起来,严某甲和他儿子严某丁掀其家的围墙,其拿起一块砖头朝对方一掀,正好砸在严某甲的脸上。
2、被害人严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与严某乙系隔壁邻居,两家中间有一条巷子,2012年7月,社区把这条巷子修成了水泥路,因其儿子严某丁将房子盖在其住处的前面,其没地方走路,就把靠严某乙家的围墙上开了大门,从巷子进出。严某乙家也围了一条弯的围墙,巷子最窄的地方只够一个人通过,影响了其家的车辆出行。8月24日晚上,因为严某乙在他家围墙边堆了柴火,两家人发生争吵,其准备拉严某丁回家时,从严某乙家那边飞过来一块砖头正好砸在其脸的左侧。因为天黑,其不确定究竟是严某乙还是严某乙的儿子严某丙砸的。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家与严某甲家系邻居,严某甲家有围墙,两家中间有一条巷子,2012年7月,社区把这条二米左右的巷子修成了水泥路。8月12日,严某甲趁其家中没人,把他家围墙开了一个大门,准备以后从巷子及其家门口的水泥场上进出车辆,两家为此吵过。8月13日,其家沿水泥场用砖头垒起约一米高的围墙,留下一米左右的巷子。后严某甲找其协商此事,其没同意。8月24日晚上8点半左右,两家又吵起来,严某丙和严某丁隔着围墙揪在一起,严某甲推围墙砖头,其丈夫严某乙朝严某甲掀了一块砖头,正好砸在严某甲脸上,严某甲就倒下了,他家人拿砖头往其家水泥场上扔。
4、证人严某丙的证言证实,当晚8点半左右,其在家中听到家人与邻居严某丁家人吵架,其出来后隔着自家的围墙和严某丁揪在一起,围墙的砖被带倒了。其父亲严某乙、母亲刘某和严某甲家人相互扔砖头,严某乙扔过最后一块砖头后二三分钟,严某甲家人喊“有人受伤了”,其没有扔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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