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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1996年2月18日(,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曾用名:王某),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沈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沈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4月间,被告人钟某、沈某、李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栖霞区多次盗窃,窃得手机、电脑、电脑配件等物品,其中钟某、沈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9999元,被告人李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573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钟某和沈某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巷双龙大道东侧电脑超市内,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纪某的笔记本电脑2部、JINLIANG助力车1辆、内存条、硬盘、显卡等电脑配件若干,价值共计人民币4262元。
2.2014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沈某和李某至南京市栖霞区太平村6号陶然乐吧,攀爬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甲的电脑显示器5台,其中1台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14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沈某和李某等人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巷双龙大道西侧六安小炒饭店内,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0元、迎驾酒坊白酒2瓶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4元。
4.2014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沈某、钟某和李某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铺岗街2号中国联通营业厅,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丙coolpad手机、lenovo手机、小米手机、三星手机等29部、数据线、上网卡、移动电源、耳机、硬盘等电脑配件若干及现金人民币18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5353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钟某、李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另查明,上述被害人纪某被盗财物、张某甲被盗的电脑显示器一台、张某乙被盗迎驾酒坊白酒2瓶及张某丙被盗财物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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