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江宁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系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14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11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4)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叙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H×××××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行驶,与同向行驶的牌号为苏A×××××警警车相撞,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检测,被告人谭某的血样呈乙醇阳性,其乙醇含量为212.8毫克/100毫升血。
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何某、宋某的证言,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参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魏甜甜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