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刑二初字第331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顾盼,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4)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顾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谢某先后至本市秦淮区长乐路158号-1浪漫春天内衣店等多家连锁店内,冒充各店所属公司的领导,骗取营业员信任,后以自己的车辆需要保养等虚假理由,骗取各店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38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秦淮区长乐路158号-1浪漫春天内衣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张某甲、房某乙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张某甲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500元。
二、2013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秦淮区升州路47号-1号特步专卖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双某、纪某、董某的信任,后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从双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100元。
三、2013年11月1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秦淮区洪武路309号-1金梦都烟酒连锁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朱某乙、汪某甲的信任,后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从朱某乙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100元。
四、2013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秦淮区平江府路33号乔丹专卖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祁某、汪某乙、曹妮娃的信任,后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从曹妮娃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2100元。
五、2013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街22号百世吉服装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刘某乙、沈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沈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950元。
六、2014年1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51号欧尚361°专卖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葛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葛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700元及羽绒服一件。
七、2014年2月2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在江苏省苏州市观前街碧凤坊Cross专卖店内,冒充该公司的督导,骗取该店营业员吴某的信任,后以自己需要用钱为由,从吴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700元。
八、2014年3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至本市玄武区珠江路389号金木鱼布鞋店内,冒充该店的老板娘,骗取该店营业员王某乙、陈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王某乙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500元。
九、2014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本市玄武区北安门街60号巴拉巴拉童装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张某乙、肖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张某乙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300元。
十、2014年3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本市中山东路21号都市丽人内衣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孙某、彭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孙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500元。
十一、2014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本市秦淮区户部街29号渔服饰店内,冒充总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魏某、郁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加油保养为由,从魏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700元。
十二、2014年4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至本市秦淮区秦虹路239号百世吉服装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许某、刘某丙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许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700元。
2014年4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92弄30号201室七天酒店武宁路店202房内被民警抓获。
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双某、朱某乙、葛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房某甲、刘某甲、杜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诈骗对象均为从事服装经营的单位,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犯罪事实。
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被害人在事先看过电视报导后再进行辨认,该辨认笔录的证明效力不足;2、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笔犯罪的诈骗金额,接受询问的该店营业员证言不一致;3、被告人谢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4、被告人谢某系初犯,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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