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刑二初字第331号(2)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谢某先后至本市秦淮区长乐路158号-1浪漫春天内衣店等多家连锁店内,冒充各店所属公司的领导,骗取营业员信任,后以自己的车辆需要保养等虚假理由,骗取各店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38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秦淮区长乐路158号-1浪漫春天内衣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张某甲、房某乙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张某甲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500元。
二、2013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秦淮区升州路47号-1号特步专卖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双某、纪某、董某的信任,后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从双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100元。
三、2013年11月1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秦淮区洪武路309号-1金梦都烟酒连锁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朱某乙、汪某甲的信任,后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从朱某乙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100元。
四、2013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秦淮区平江府路33号乔丹专卖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祁某、汪某乙、曹妮娃的信任,后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从曹妮娃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2100元。
五、2013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街22号百世吉服装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刘某乙、沈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沈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950元。
六、2014年1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51号欧尚361°专卖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葛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葛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700元及羽绒服一件。
七、2014年2月2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在江苏省苏州市观前街碧凤坊Cross专卖店内,冒充该公司的督导,骗取该店营业员吴某的信任,后以自己需要用钱为由,从吴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700元。
八、2014年3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至本市玄武区珠江路389号金木鱼布鞋店内,冒充该店的老板娘,骗取该店营业员王某乙、陈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王某乙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500元。
九、2014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本市玄武区北安门街60号巴拉巴拉童装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张某乙、肖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张某乙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300元。
十、2014年3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本市中山东路21号都市丽人内衣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孙某、彭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孙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500元。
十一、2014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至本市秦淮区户部街29号渔服饰店内,冒充总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魏某、郁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加油保养为由,从魏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700元。
十二、2014年4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至本市秦淮区秦虹路239号百世吉服装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许某、刘某丙的信任,后以自己的车子需要保养为由,从许某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700元。
2014年4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92弄30号201室七天酒店武宁路店202房内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及其家属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5月27日退缴赃款人民币7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明其冒充各店所属公司的领导,骗取营业员信任,后以自己的车辆需要保养等虚假理由,骗取各店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其除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外,对其他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房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某甲证明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秦淮区长乐路158号-1浪漫春天内衣店内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500元
3、被害人双某的陈述、证人纪某、董某、刘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某甲证明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秦淮区升州路47号-1号特步专卖店内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100元。
4、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证人汪某甲、房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某甲证明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秦淮区洪武路309号-1金梦都烟酒连锁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朱某乙、汪某甲的信任,后找借口骗走汪某甲,再以自己急需用钱取车暂借为由,从朱某乙处骗取该店营业款人民币1100元。
5、证人汪某乙、祁某、方某、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谢某在本市秦淮区平江府路33号乔丹专卖店内,冒充该公司的领导,骗取该店营业员汪某乙、曹妮娃的信任,后找借口骗走汪某乙、祁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从曹妮娃处骗取该店营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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