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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二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2014年10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看守所。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上旬,被告人凌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50号爱塞纳网吧等地,盗窃作案五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4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9月2日6时许,被告人凌某在南京市玄武区罗汉巷18幢附2号银峰网络一楼B31号机位,趁被害人李某睡觉之机,窃得李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240元的苹果牌iphone4s型手机一部。
二、2014年9月3日4时许,被告人凌某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88号武龙网吧100号机位,趁被害人黄某睡觉之机,窃得黄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860元的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一部。
三、2014年9月8日5时许,被告人凌某在南京市玄武区罗汉巷18幢附2号银峰网络二楼K138号机位,趁被害人董某睡觉之机,窃得董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
四、2014年9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凌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50号爱塞纳网吧74号机位,趁被害人王某睡觉之机,窃得王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3,605元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一部。
五、2014年9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凌某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玉桥网吧52号机位,趁被害人周某睡觉之机,窃得周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720元的步步高牌VIVOY18L型手机一部、人民币160元及身份证一张。
2014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凌某在南京市秦淮区工人文化宫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身份证一张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周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手机销售单据、通讯商品收购登记簿、通话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李某、黄某、董某、王某、周某的陈述,证人孙某、马某、任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视听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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