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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刑初字第305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5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4年7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白下看守所。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4)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于2014年12月8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月芳、代理检察员孙冰清、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摩托车沿本市秦淮区王府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朝天宫公交车站附近时,在其左驾方向超越正在停车上下客的公交车过程中,因观察疏忽,将从公交车头前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撞倒,造成被害人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跟随救护车将被害人王某送至解放军八一医院救治。被害人王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南京市金陵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已取得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巩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汽油机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刑事摄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悔罪,其以向被害人王某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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