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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宁六检刑诉(201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长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至本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X号被害人王某乙家中,趁王某乙不备,强行搂抱、亲吻王某乙,并企图抚摸王某乙的阴部,后因王某乙强烈反抗,被王某乙丈夫发现后逃走。
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吕某被传唤到案,其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向王某乙道歉,并赔偿了王某乙人民币3万2千元,取得了王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收条、谅解书;证人朱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吕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谢叶萍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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