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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4)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上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XX号张某某经营的“某某超市”内摆放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同年6月26日,该赌博机被查获并在机器内扣押赌资人民币128元。
2、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组贺某某经营的“某某百货商店”内摆放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同年6月25日,该赌博机被查获并在机器内扣押赌资人民币314元。
3、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组仇某某家摆放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同年6月26日,该赌博机被查获并在机器内扣押赌资人民币387元。
4、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徐某某经营的“某某超市”内摆放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同年6月26日,该赌博机被查获并在机器内扣押赌资人民币132元。
5、2013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汪某某经营的“某某超市”内摆放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同年6月26日,该赌博机被查获并在机器内扣押赌资人民币282元。
6、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XX号薛某某经营的“某某商店”内摆放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同年6月26日,该赌博机被查获并在机器内扣押赌资人民币856元。
7、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X号赵某某经营的无名小店内摆放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同年7月2日,该赌博机被查获并在机器内扣押赌资人民币197元。
8、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XX号宋某某经营的“某某五金经营部”内摆放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同年7月2日,该赌博机被查获并在机器内扣押赌资人民币5元。
9、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XX号闫某某经营的“某某拉面店”内摆放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同年7月2日,该赌博机被查获并在机器内扣押赌资人民币1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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