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六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2014年2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黄某某,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驾驶苏A×××××轿车在本区东部干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金牛湖街道马头山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作如实供述。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王某、黄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驾驶证、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啸龙
人民陪审员  陈淑梅
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 雨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