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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胡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在南京、镇江等地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使用的频率,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截至2014年1月6日,被告人胡某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IMSI号”(一个手机号码对应一个“IMSI号”)442300余个,发送信息442300余条,造成442300余个用户通信中断。
2014年1月6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的路边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上查获“伪基站”设备。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中国移动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电脑截图、电脑提取文档打印件、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伪基站”造成移动用户通信中断等情况的说明、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南京市管理处出具的关于伪基站造成移动用户通信中断等情况说明、关于非法伪基站发射设备的证明、关于说明白下路沿线伪基站影响情况的函、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物证照片等物证,证人卢某的证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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