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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绰号小杰,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2010年9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1989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9月15日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2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雅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同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在其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幢XXX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余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8月中旬某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在其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幢XXX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4年8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在其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幢XXX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4年10月初某日晚,被告人徐某在其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幢XXX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4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其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幢XXX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4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其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幢XXX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4年10月15日1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吸毒人员李某举报被告人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线索,至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幢XXX室将徐某当场抓获,并在该室及徐某身上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12袋。经鉴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12袋毒品疑似物共净重5.058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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